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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军队移交的 农牧场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139号
  • 【发布日期】2001-07-03
  • 【生效日期】2001-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军队移交的 农牧场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军队移交的
农牧场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2001〕139号)

玉树、果洛、黄南、海北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有农牧控股有限公司:
为便于管理,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移交地方的玉树牧场、果洛牧场、黄南牧场、民和中川农场、刚察县黄玉农场交由所在地政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办发〔2000〕27号文件规定,5个农牧场的资产实行无偿移交,有关债权、债务和人员一并移交,由省农牧控股有限公司按照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的交接书内容移交所在州地政府(行署)管理。

二、移交后的农牧场,如何使用,由州、地研究确定,注意用于安置本州(地)内的生态移民、扶贫移民,重点项目移民,解决草山纠纷的热点问题和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基地。

三、省农牧控股有限公司已投入的生产费用,作为资本金移交州地政府(行署)。

四、成立省农牧场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蒋洁敏同志任组长,成员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控股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协调交接事项。各接收州地政府(行署)要成立接收小组,加强领导,妥善安置农牧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牧民,按规定做好农牧场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交接后农牧场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全。

五、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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