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整顿 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整顿
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9〕9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提高我省玻璃和水泥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材行业政策,对我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范围和目标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办发〔1984〕5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取缔、淘汰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国经贸建材〔1999〕715号)、《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第6号令),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规定,下列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生产线),属于清理整顿范围:
1、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于1999年底前取缔。
2、1997年6月5日以后新建成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一律于1999年底前取缔。
3、于1999年底前对所有“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四机以下(含四机)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实施淘汰。
4、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米(含2米)的机械化立窑于1999年底前实施关闭或淘汰,对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于2000年底前予以关闭或淘汰。
5、在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及省会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内超标排放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于1999年底前关闭。
(二)清理整顿工作目标。我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工作目标是:淘汰平板玻璃400万重量箱、水泥700万吨的落后生产能力。
1、1999年底前关闭“小平拉”玻璃生产能力300万重量箱、淘汰四机以下垂直引上玻璃生产能力100万重量箱。
2、1999年底前取缔无生产许可证小水泥生产企业生产能力230万吨,关闭普通立窑及窑径小于2米(含2米)的机械化立窑小水泥企业和淘汰窑径小于2米(含2米)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生产能力120万吨。2000年底前关闭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企业(生产线),淘汰生产能力350万吨。
二、清理整顿企业(生产线)的确定
(一)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建材〔1999〕715号文所公布的取缔、关闭、淘汰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企业(生产线),以及虽未列入名单但经市地清理办确认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企业(生产线)。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正在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不属于无证企业,不列入清理整顿对象。
(三)1997年6月5日前已经投产的由窑径2.2米以下的机械化立窑扩径改造为窑径2.2米以上机械化立窑企业(生产线),经市地清理办确认,报省清理办备案后,可不列为清理对象。省清理办要进行抽查,情况不实者追究市地清理办的责任。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措施
(一)我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时限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至2000年12月31日。清理整顿期间,各市地一律禁止新开工玻璃、水泥建设项目。
(二)凡取缔、关闭的小玻璃厂、水泥厂应立即停止玻璃及水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社)要停发贷款,电力企业要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三)凡淘汰的生产线和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并就地销毁,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或扩建(扩径)改造。
(四)凡取缔、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当地政府要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所有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经销单位不得经营这些企业的产品,对违反规定者,技术监督、工商行政、施工监督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我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小水泥厂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河南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理办),省清理办设在省冶金建材厅。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并要成立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坚决、迅速地开展工作。
(一)有关市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各项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二)有关市地要制定清理整顿计划报省清理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取缔、关闭和淘汰。
(三)各市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及清理整顿方案,要在2000年1月底前报省清理办,并要及时向省清理办报告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对列入1999年底前取缔、关闭、淘汰对象的企业(生产线),其清理整顿情况要在2000年3月底前报省清理办。省清理办要及时向有关市地通报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措施。
(四)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妥善安置好停产企业的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五)对有条件转产其他产品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地方政府应协助企业做好转产工作。
(六)我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清理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由省清理办另行制定,各有关市地要对当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好自检。
(七)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调配合,加强舆论监督,努力做到清理整顿与优化结构相结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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