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 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
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政办发〔2001〕63号2001年7月7日
一、为加强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下统称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根据《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二、本办法中所称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企业为主体,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各级政府给予必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安排的,用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分开、解决实行新体制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分开、对不同职工群体区别情况制定不同政策、省补助资金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
四、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支付能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助。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并轨期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计划,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符合使用补助资金条件的企业和解除关系职工的明细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审核、使用、管理和监督。
六、财政补助资金的来源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可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即按照“三三制”原则,在各级财政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2000年基数不变和应由企业、社会承担部分足额筹集到位的前提下,按规定支付当期中心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三险”后的余额中可用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资金。
2.省财政拨款的经济补偿补助资金。
3.地方财政安排的经济补偿补助资金。
七、省对市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市上一年度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和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认定的离岗职工在岗年限、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及构成、企业和各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年度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计划等情况进行预拨,年底由省财政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市专户所在的国有商业银行汇总的当年实际支付给解除关系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及人数进行审核,据实结算。
八、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确认的不同职工群体人数,依据企业经营状况,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
1.对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与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已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缺口(即当期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减当期按规定筹集的下岗职工生活费中可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后的所需经济补偿金余额),省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同级财政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2.对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与既未进中心、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省财政、市财政和企业各负担1/3;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已经关闭或停产、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新减员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省财政、市财政和企业各负担1/3;
4.省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缺口由省财政按上述原则予以补助。
九、对特殊困难市视其财力状况、需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工作业绩情况,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省财政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十、省对市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预拨额的计算公式:
省财政当期对某市补助资金预拨额=省财政当期对某市企业与在中心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预拨额+省财政当期对某市企业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职工和新减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预拨额。
省财政当期对某市企业与在中心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预拨额=某市当期在中心和出中心职工需解除劳动关系人数×解除关系职工平均在岗年限×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无支付能力企业解除关系职工比重系数×省财政承担在中心和出中心职工经济补偿金缺口的总体比例。
省财政当期对某市企业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职工和新减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预拨额=某市当期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职工和新减员职工人数×解除关系职工平均在岗年限×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无支付能力企业解除关系职工比重系数×省财政承担其他离岗职工和新减员职工经济补偿金缺口的总体比例。
十一、补助资金采取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办法。各市财政部门应设立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对补助资金进行统一收付、统一管理。省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补助资金按上述规定由省财政统一管理。
十二、补助资金支付采取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由企业在财政专户同一国有商业银行为职工开设个人收款帐户,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省补助资金采取月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将本市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汇总情况、补偿金平均支付标准、市财政和企业承担的补偿金专户收支情况、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到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对各市补助资金全用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使用的,责令其追回,并在下期预拨补助资金中扣减。对逾期不报的市,省财政不予拨付下年度按规定应承担的补助资金。
十四、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职工情况数据库,作为计算职工应得经济补偿金、企业和市以下财政应筹集资金、省补助资金以及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处理;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或案件,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十六、本办法适用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经济补偿金收支行为的部门、企业和个人。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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