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16日
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为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根据职能和任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由行政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设立市容管理监察中队。市容管理监察中队作为区市容管理监察大队的派出机构,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容管理监察大队的双重领导,日常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中队主要负责人由一名街道副主任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在辖区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污染环境、损害市容及施工扰民行为。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
(六)依照职责对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引导、规范辖区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二)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教育、卫生工作,普及科学常识。
(三)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公益性社区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违法青少年帮教等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六)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失业登记、劳动就业等工作。
(四)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消防、人民防空等工作。
(五)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工作。
(六)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三条 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统筹协调并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指挥市容管理监察中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对辖区内重要规划建设项目拥有知情权。参与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和验收工作。
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居民小区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查处。
第十七条 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奖惩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成员由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和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居民代表由辖区单位和居民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布置下达。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以及从事其他经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街道财政体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街道应增加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居民小区的环卫、绿化、道路和计生、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街道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街道财政收支应纳入区财政预决算,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街道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服务经济发展、创建文明社区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在科学定性定量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让居民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应当自觉接受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区政府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日常考核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街道办事处违章搭建、经商办企业以及其他不当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提出实施意见;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及郊区近郊乡镇、市属三县城关镇和中心镇的街道工作,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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