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1〕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5年印发的《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琼府办〔1995〕6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在海南省发生破坏性地震及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为使各级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驻琼部队(包括武警、消防部队,下同)能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在我省岛陆及近海地区发生5级左右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轻微,有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市、县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
省地震局要立即召开震情会商会;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震害的快速调查评估结果,汇总灾情,向省政府提出救灾建议。省政府视灾情动员社会援助,慰问安抚灾区。
二、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是指在岛陆及近海发生5.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较严重,生命线工程破坏较大,经济损失较重,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造成更大损失的地震。
(一)市、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市、县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通报当地部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市、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等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二)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政府迅速召开各有关部门和驻琼部队负责人紧急会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组织进入人员抢救和抗震救灾工作,迅速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准确执行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指令;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已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在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1.省地震局立即召开震情会商会;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2.省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和驻琼部队负责人通报震情、灾情;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琼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3.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省政府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省政府的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省地震局局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海南军区负责人
武警海南省总队负责人
成员: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厅、省交通厅、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经济贸易厅、省司法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红十字会、省消防总队、省水利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地质勘查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民航海南省管理局、省燃化总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电信公司及物资、保险、报社、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震情监视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灾民安置组、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社区治安维护组、重要目标警卫组、消防组、次生灾害防御组、灾害信息组、应急资金管理组、外援物资管理组、宣传报道组、涉外事务组。
指挥部组织实施本预案,全面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联系工作。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应急分组及主要职责
1.震情监视组
组长:省地震局负责人
该组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组织现场流动观测队伍,配备仪器、设备和人员等;加强前兆观测台站(点)观测,加速传递前兆数据;建立宏观异常观测网点;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组长:海南军区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海南省总队、省消防总队负责人
该组负责迅速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调集人员,准备必要物资、机械和工具,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医疗卫生组
组长:省卫生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红十字会负责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该组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省交通厅负责人
副组长:民航海南省管理局负责人、海南铁路总公司负责人
该组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通信保障组
组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人
该组负责在灾区增设通讯设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战备应急通信机动保障队伍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电力保障组
组长:省经济贸易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
该组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7.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
组长:省发展计划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粮食局负责人、省经济贸易厅负责人
该组负责按震区提出的物质计划,做好调拨组织工作;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灾民安置组
组长:省民政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红十字会负责人
该组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财物;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
9.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
组长:省建设厅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海南省总队负责人
该组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0.社会治安维护组
组长:省公安厅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海南省总队负责人、省司法厅负责人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1.重要目标警卫组
组长:武警海南省总队负责人
该组负责调配兵力,加强对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2.消防组
组长:省消防总队负责人
该组负责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13.次生灾害防御组
组长:省经济贸易厅负责人
成员:水利、石油、燃料和化学工业、冶金、建设、民航、国土环境资源、海洋与渔业、人寿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该组负责人对本系统在灾区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灾害信息组
组长:省地震局负责人
副组长:省建设厅负责人
成员: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地质勘查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水利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保险公司、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该组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现场调查队伍,收集、分析、速报灾情,向指挥部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地区和目标;进行烈度调查;迅速派出震害评估工作组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房屋、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提出抗震加固和恢复重建建议。
15.应急资金管理组
组长:省财政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民政厅负责人
该组负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中央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兄弟省援助的经费,调度地震救灾资金的使用。
16.外援物资管理组
组长:省民政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红十字会负责人、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人
该组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提供的紧急救援;省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和处理所有境内外民间捐助的救助财物。
17.宣传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地震部门负责人
该组负责及其向公安发布经省地震局审核、省政府批准的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8.涉外事务组
组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海关、旅游、新闻等部门的负责人
该组负责安排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除军事禁区和由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的其他地区,进行现场考察和救灾;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琼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三、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在临震应急期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的有关人员,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应急工作。
预报区地方政府的临震应急对策主要包括:
(一)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四、其他事项
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为本级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在国家或省政府发布地震预报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即为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未成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市、县,由本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兼管部门,承担地震应急的相应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修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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