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 使用费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
使用费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沪价公〔2001〕025号)
上海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的规定,我们拟定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标准的实施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附: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
使用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支付的价格行为,维护移动通信经营者和基站天线依附物的产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信息化、市场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发布),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使用费性质
本意见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系指: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依法获准在民用建筑物上架设基站天线而支付给权利人的费用,使用费是对权利人提供天线安装部位相应场地使用的补偿,其中包括对权利人提供架设天线、天馈线等施工、维护配合的补偿。
二、基站天线分类
根据天线在民用建筑物上的附着条件,暂将基站天线分为“女儿墙天线”、“屋顶拉线塔天线”、“屋顶自立塔天线”三种。今后,如政府主管部门对天线名称有统一命名、分类,则再作相应调整。
三、使用费标准
1、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见附表。表中年使用费标准为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经营者与权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数额。
2、如遇特殊情况,使用费超出规定的浮动幅度,经营者应当报市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3、使用费标准一般按年支付,如权利人要求经营者提前支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一次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10年的使用费。
4、经有关部门确认需采取公证提存方式支付费用的,按规定的基准价执行。
四、执行日期
1、本意见公布的使用费标准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在本意见执行日前双方已签订协议或合同,确定了使用费数额、支付方式或以支付使用费以外的方式予以补偿的,在协议或合同的有效期内,仍按该协议或合同执行。
附表: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标准
附表: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标准
┌─────────────────┬────────────────┐
│ │ 年 使 用 费 │
│ ├────────────────┤
│ 类 别 │ │ │
│ │ 元/根 │ 元/塔 │
├─────────────────┼───────┼────────┤
│ 女儿墙天线 │ 500 │ - │
├─────────────────┼───────┼────────┤
│ 屋顶拉线塔天线 │ - │ 4000 │
├─────────────────┼───────┼────────┤
│ 屋顶自立塔天线 │ - │ 8000 │
└─────────────────┴───────┴────────┘
注:表内年使用费适应移动电话基站天线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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