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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1]67号
  • 【发布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01-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意见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通知》(红二字〔2001〕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省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工作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这次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佩云同志关于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加强审核与管理”批示精神的统一行动。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 红十字会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性质、作用以及不适当使用红十字标志、名称行为的认识和了解,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通过清理、整顿,纠正社会上滥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现象,依法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通过对已经冠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机构进行重新登记和审核,加强这些机构的管理,使冠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工作从7月份开始,9月份告一段落。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红十字(会)医疗机构规章》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领会彭佩云会长的批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通知》精神。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认识到: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有标志。滥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认真检查。在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要认真检查本地区存在哪些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现象,并向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纠正函。对已经使用红十字名称和标志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红十字(会)医疗机构规章》精神,履行审批手续。
(四)实施清理。政府有关部门(卫生、法制、工商、公安等)联合行动,对拒不服从纠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四、整顿、清理的重点
(一)医疗卫生系统中的医院、血站、个体诊所,宾馆和有关研究机构(包括未经批准自行以红十字名义命名者);
(二)制药、食品、出版、印刷等企业;
(三)广播、电视行业;
(四)广告和街头小广告;
(五)红十字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二)深入宣传动员,发挥各种媒体作用,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
(三)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时,要先讲清道理,对不立即纠正者发纠正函;
(四)对拒不服从纠正者,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职能部门出面依法纠正。
(五)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市红十字会对所属县(市、区)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0月10日前,各市红十字会要将清理、整顿的情况书面报告省红十字会,并抄报同级政府。省红十字会将对全省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抽查。对需要重新审核、批准冠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机构按程序报省红十字会。

省红十字会
200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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