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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49号
  • 【发布日期】2001-07-24
  • 【生效日期】2001-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有关规定,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编制涉企收费目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原则
(一)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三)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工作步骤
(一)清理。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仅限于在市、县(市、区)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清理。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统一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印发),并逐项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执收的政策依据,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审核。由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等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适当的,可继续执行;标准不适当的,提出调整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按规定予以取消。审核工作在10月底前结束。
(三)公布。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明确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复函,政府性基金由省财政厅复函,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凭复函于11月底前在《浙江日报》登报公布。登报公布的具体安排,由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布置。对仅限于在市、县(市、区)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明确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复函,政府性基金由省财政厅复函,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凭复函于12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公布。对授权各市、县(市、区)确定收费标准的有关收费项目,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布授权的收费项目和限定的收费标准幅度范围,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并于12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公布。各市、县(市、区)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应报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四)换证或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审核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原收费项目、标准不一致的,各执收单位应在项目、标准公布后的10日内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公布后的10日内,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换发《票据购领证》,凭新的《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
(五)总结。审核公布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这次审核公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02年1月底前报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收费和基金的审核公布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财政、物价、经贸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收费和基金清理公布工作责任部门,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收费和基金执收单位也要有专人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审核工作。
(二)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审核公布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初审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执收的政策依据,对审核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清理审核公布的各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做好审核公布工作的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刊登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乱收费和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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