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规范 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规范
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发(2001)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7月27日
湖北省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秩序,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行驶本省境内收费公路,应当遵守本规定。
收费公路包括收费公路桥梁和收费公路隧道。
第三条 机动车辆行驶本省境内收费公路,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四条 下列机动车辆行驶收费公路,免征车辆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警备车辆;
(三)国家安全机关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
(五)在每年的主汛期,正在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或持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省交通厅联合核发的“防汛指挥车”或“防汛专用车”牌证的机动车辆;
(六)持有“湖北省重要公务用车通行证”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 “湖北省重要公务用车通行证”实行定编控制,具体发放范围和数量由省交通厅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通行证证牌由省交通厅制作和发放。
第六条 免征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通行收费公路站点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经验证后通行,严禁冲岗或堵道。
第七条 收费公路征收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按章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号牌和免征证件的管理,严禁将免征号牌和证件转让、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和收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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