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
(浙政发〔2001〕49号)
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各地正在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这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服务领域和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职能,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职能定位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
1999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9〕142号)要求,大力推进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产权制度和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减人增效,搞活内部机制,实现了全系统扭亏增盈,为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坚持为“三农”服务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紧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积极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建基地、联农户,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帮助农民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专业化、区域化程度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千家万户农民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实现与大市场的对接,解决农民面临的“结构难调、市场难找、效益难提高”的突出问题,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努力实现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创新
开放办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努力实现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冲破长期形成的自我封闭的组织体系束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民用、民管、民享”的供销合作社新构架;要对传统的社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合作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格局;要加强与国内外合作社以及农业、科技、工业、内贸等系统部门的联系和合作,逐步形成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格局。
基层社是开放办社的重点。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兴办专业合作社上,通过牵头领办、参股控股、提供服务等多种途径,将当地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联合起来,努力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从事专业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种养殖大户、购销大户、加工大户和服务大户为社员主体,重组基层社。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群众不仅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基层社领导。要适应城市化与产业化进程,把发展中心集镇基层社与兴办专业合作社结合起来,夯实供销合作社基础。
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的体制,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省政府〔1999〕142号文件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方向,对各县已搞的“县基一体化”、新型合作经济联合试点等做法,要继续鼓励积极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县(市)联社处于开放办社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实行开放办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托本县(市)的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重点扶持发展县域范围或跨县(市)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格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效益农业发展。县(市)联社的社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农民代表参加。
省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与所属企业实行社企分开。在所属企业改制改革之后,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负责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参照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运作方式,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管。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企业要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省、市供销社所属企业较多、规模较大的,经省、市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社有资产营运。
省、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能;负责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和发展;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所办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办企业和基层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质交流,开拓农村市场;宣传贯彻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组织联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效益农业发展;代表本级联合社参加上级联合社的各项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服务的重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服务领域,开拓农村市场。只要农民需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做到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给予支持。鼓励基层社与乡镇农技部门联合,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建立区域化、专业化、综合性的农业服务组织,逐步形成农民自我服务的新型服务网络。
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开放办社。“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贴息,各市、县可视财力状况尽力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加入供销合作社的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享受供销社社办企业的待遇。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贯彻执行省政府〔1999〕142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各项扶持供销社政策的落实。要切实帮助解决供销社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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