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云南省
- 【发布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19号
- 【发布日期】2013-01-28
- 【生效日期】2013-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盲人就业,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定比例盲人从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第三条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是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辖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具体管理;市、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工作。
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残联申请办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有两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
(二)盲人按摩人员应当达到从业人员的25%以上;
(三)按摩场所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残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资格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办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以本人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按摩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健按摩师)》;
(四)盲人按摩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 取得《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证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发证部门实施年度复核制度。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复核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市残联统一印制。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停业或者变更地址的,应当向发证(照)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残联、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宾馆、饭店、浴室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按照《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一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和参加技能鉴定。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要求、适合从事保健按摩的盲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经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转让、出借、出租从业人员证件或者《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
(三)《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者未通过复核的;
(四)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实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昆政发[200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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