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1〕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 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促进我省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包括责令受理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决定、终止复议决定、中止复议决定、规范性文件转送审查决定、延期审查决定;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省人民政府。
三、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均加盖“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省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对当事人不服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向国务院办理书面答复事宜,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六、对当事人不服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应诉事宜。
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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