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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无绳电话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3]106号
  • 【发布日期】1993-06-03
  • 【生效日期】1993-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无绳电话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无绳电话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

(重府发〔1993〕106号,
1993年6月3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无绳电话机生产、销售和进网使用的管理,防止无线电信号源相互形成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行如下:

一、无绳电话机属特种商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无绳电话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生产、经销和使用的无绳电话机,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即:小功率无绳电话机主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毫瓦,副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毫瓦,工作频段为:主机1.7兆赫、48兆赫,副机48兆赫、74兆赫;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绳电话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经在用的功率超过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无绳电话机,不得在市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等区域内使用。

三、凡生产、经销无绳电话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前向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准产、准销证书,持批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经营项目;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的,应及时向市无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经销单位必须依据市无委办公室向用户开具的准购证出售无绳电话机。

四、凡进口或引进组装无绳电话机应事前向市无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持批准议会到海关办理进关手续。

五、为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频道重复对广播电视信号源和其它信号源造成干扰,凡使用无绳电话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无委办公室提出申请(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征询确定可使用的频率,办理《无线电设备准购证》,未办理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补办。

六、对违反本通告者,由市无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竽财字〔1992〕346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者,市无委办公室应给予奖励。

七、生产、经销的无绳电话机,必须具有邮电部门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并在使用前到电信部门办理进网使用手续。

八、本通告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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