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内需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内需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1]10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业经半年多时间的起草、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与修改,并报经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方针政策,对缓解有效需求不足,促进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坚持扩大投资需求与扩大消费需求相结合、扩大省内需求与拓展省外需求相结合、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与完善社会保障相结合,深化改革,营造政策环境,着力解决我省消费需求不旺、投融资渠道狭窄以及经济内在增长动力不足等问题,是解决当前我省经济生活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十五”期间保持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政策导向。根据省委“十五”计划建议和全省“十五”计划纲要,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拓展建设资金渠道
1、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结合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机制。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外,全部对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同等国民待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准确、可靠的投资信息。尽快研究制定《云南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若干意见》,提出开放投资领域的具体办法。
2、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和各项目业主单位,都要增加前期工作经费,抓紧抓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认真贯彻省政府云政发[2001]37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成立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立省级、各地州(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库、招商引资项目库,实现省地和部门计算机联网。省、地州(市)和有关部门都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奖惩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量化考核。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新开工建设一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项目。抓紧已确定的“西电东送”、中华生物谷、“大通道”、先锋褐煤液化、“润滇工程”、云南磷复肥基地、中外合资兰坪铅锌矿等11个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争取年内开工建设小湾电站。
3、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已经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投入运行。在有条件的地州市,可由财政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吸收有实力的企业和其它资本入股,组建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个私企业,尤其是省重点扶持的100强个私企业建立企业财产抵押互联互保的担保机构,建立会员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照 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担保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租用的土地,经土地产权所有者授权并出具有关证件,可以用租用土地及土地上的构筑物、建筑物进行贷款抵押。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度,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加强对银行的沟通联系,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
4、探索成立专业性投资公司,强化财政投资的资本化运作。选择建成后有长期、持续和稳定收益的基础性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和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支柱产业,成立专业性投资公司,按公司法规范运作。通过成立专业性投资公司,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和吸引各方面投资的融资平台,扩大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规模。加大现有投资公司的改革力度,按照公司法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资本经营机制,强化财政投资的资本化运作。
5、积极发展资本市场。稳步发展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合理配置,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大力吸引省外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到云南建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企业与发达省市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公司。鼓励昆明、玉溪等地市与沿海省市创业投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产业投资管理公司,积极探索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今年内成立云南省产业投资基金筹备小组,做好充分准备,争取国家批准为产业投资基金试点。鼓励高科技企业包括民营高科技企业上市,建立和完善我省的创业投资体系。
6、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通过规范上市、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支持能源、化工、有色等我省有比较竞争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上市公司壳资源,增强企业特别是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的投融资能力。完善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水平。
7、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将一部分财政预算资金从直接投资转为向特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以贴息资金带动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贴息资金支持优势企业向银行贷款。扩大财政贴息范围,取消财政贴息对所有制的限制,支持各种类型所有制企业向银行贷款。
8、进一步加大引进外来投资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来投资的各种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投资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外来投资者在云南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外,并享受我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大胆探索和支持跨国企业并购、BOT、TOT、风险投资基金等多种合资融资方式。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外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坚持和完善一站式审批和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积极探索招商代理制等新型引资方式。实行利用外资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切实抓好全省利用外资重点项目的招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和具体招商引资实施方案。按照国际招商规范认真做好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的准备工作,力争在实际利用外资上取得突破。深入研究国际资本的流动规律,鼓励著名国际大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切实加快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姐告、河口、磨憨3个边境贸易区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省外企业和客商来滇兴办企业,符合云南产业发展导向和出资比例、出资额的,可享受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国外和省外科技人员到我省创办、领办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其开发性项目可以按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奖励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贷款贴息。
9、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加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认真解决国有经济比重过大、战线过长、机制不活的问题。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凡是没有效益、没有市场的,通过放弃控股、减持股权、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租售结合、破产兼并和公开拍卖等多种方式退出。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有效益、有市场、前景好的国有企业,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搞活经营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和办法,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职工,解除政府对企业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经济调整、改组。抓紧建立健全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各地分中心,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并可将国有资产盘活的变现资金,委托各投资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运作,提高国有资金的运作效益。
10、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解决思想,转变观念、职能和作风,营造个私经济发展的体制、政策和市场环境。对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私营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实业再投资的,给予部分抵扣所得税支持。个私经济和民营企业在财政贴息、利用外资、发行企业债券以及推荐上市等方面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11、增强云南产品市场竞争力。围绕增加品种、改善质量、节能降耗、防止污染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继续支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优势产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切实抓好省重点扶持的5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并加速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提高消费能力
12、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开拓农村市场。认真落实云发〔2001〕7号文件精神,坚持“稳粮调结构,提质增效益”的思路,继续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优质优价政策,引导农民调整种粮结构,提高粮食生产效益。认真落实糖蔗价格联动政策;稳定烤烟收购价格总水平,引导农民注重提高质量。结合组织实施10项重大农业技术措施和畜牧8大工程技术的推广,因地制宜,抓好农业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抓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项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各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要以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形成带动农业结构调整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提高农业后续效益。
坚持“以地生财、以财建镇、以镇招商、以商带农”的方针,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农民就业空间和增收渠道。
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认真组织好以工代赈项目、扶贫贷款项目、农田水利等建设,增加农民务工性收入。安排省级预算内资金,引导和补助地县完成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边疆县化肥仓库、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积极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引导各地培育和发展农产品营销大户,建立营销网络。
按照中央要求和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认真开展涉农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查处坑农、害农和损农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3、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工资政策,确保各项增资措施落到实处,并切实做好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落实既定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建立边远地区津贴。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放在预算安排的首位,确保工资性支出,并实行由财政统一发放。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部门补助下级的专项拨款,一律不得要求地方予以配套。
加强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推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办法。继续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企业工资收入决定的集体协商制度,调整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结构,逐步实行多种生产要素分配办法。
14、多渠道扩大就业。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推行多种方式就业。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发展有市场前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多渠道扩大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疏通扩大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疏通城乡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实行鼓励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倡自主就业、弹性就业、家庭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和季节性就业等。努力开拓经济发达省市和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信息网络,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
15、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扩大养老、医疗保险范围,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逐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推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逐步实现由社区管理离退休和失业人员。稳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巩固和发展家庭养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制度。
三、营造良好环境,扩大消费需求
16、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政策环境。完善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拓宽消费领域,增加服务性消费。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清理计划经济体制下抑制消费的政策措施,取消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限制消费的有关规定,促进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
17、扩大住房消费。加强对城市新建住宅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科技含量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提升新建住宅的品质,推动住房消费的升级换代。要按承诺时限完成房屋权证的登记、核发工资。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给予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划拨及有关减免税费政策,其余规费减半收取。对商业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财政、税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税收政策,尽快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交纳的各项税收按照国家现行优惠政策执行,交纳的规费降低50%。抓好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落实资金筹措渠道和房源,昆明、玉溪、曲靖等地要尽快启动廉租住房制度。
全省所有县市年内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增设申请、审批程序。取消房改房上市需告知原产权单位或向原产权单位备案程序,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上市交易,交易完成后,售房人应及时告知原产权单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完成后应按规定申办土地使用手续。
继续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及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加强对《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负担登记卡》的发放和检查审验管理,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开竞标;对照国家取消的47项建设收费项目,清理取消我省类似收费,规范房地产交易,坚决制止对购房者实行捆绑式强制性的服务;规范物业价格管理,制止在水电费中乱摊工资、管理费等乱加价行为。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启动住房货币化分配。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自建住房;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房,经批准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年内各城市必须出台进一步深化住房货币化制度改革方案和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已出台方案的城市要落实资金,及时兑付住房补贴,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理顺租、售、管比价关系,稳步提高公房租金,尽快向市场或成本租金过渡。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6号文件精神,2001年10月1日前,全面部署开展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凡在中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的,即可办理城市户口,公安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
18、扩大汽车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34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开展汽车及其使用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和检查,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把国家和省公布取消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措施落到实处,降低购车成本和使用成本。培育二手车市场,简化过户手续,减少收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活跃旧车交易和置换。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推行各种形式的公车改革。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泊位的建设,降低停车库收费,为发展私人汽车创造条件。
19、扩大居民用电、电信和信息服务等公用事业消费。改革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合理的电网输配电价格水平。对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款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对新投产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均改为按省级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先进技术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加快城乡电网和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进度,大力发展城乡电炊用户,鼓励居民用电,提高用电水平。积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继续实施城乡居民用电超基数价格优惠政策。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切实做好农网后续改造规划,逐步实现全省城乡同网同价。
认真落实省邮电管理局、省计委《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电信资费结构调整文件的通知》,进一步扩大电信和信息服务消费。积极发展有线电视网络,扩大城乡有线电视覆盖率。
20、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扩大旅游消费。认真落实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假日经济”效应,扩大假日消费,实现以节兴旅,以旅促商。在巩固提高观光旅游的同时,大力发展商务、会展旅游,积极开发休闲度假、康体、生态和科考等新兴旅游,加快发展边境旅游和跨境旅游;开拓东南亚陆路旅游和澜沧江--湄公河黄金水道旅游。简化旅游者出入境手续。优化旅游环境,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一条龙的旅游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加强商业、交通、文化、体育、工业、农业和科技与旅游业的结合;要采用全新方式,应用现代传媒,通过海内外主流媒体,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提高云南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和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占有率。
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创造良好的旅游购物消费环境。对执行政府定价的景区(点),其优惠票价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实行备案制。
整顿旅游从业人员队伍,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全面清理对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不公平、不合理收费及随意检查等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的现象,着力解决广大旅游者反映集中的服务质量问题和严重影响旅游产业良性发展的综合环境问题。有关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切实做好旅游景区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卫生防疫和紧急救援等工作,确保旅游者生命和财产安全。
21、大力推动中介服务消费。改革中介机构管理体制,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中介服务环境,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发展技术、信息、咨询、设计、律师、经纪、会计、广告、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等各种商务及中介服务组织。认真贯彻《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实行明码标价,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2、完善个人消费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居民需求,积极开办住房、汽车、助学、旅游及农村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业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积极开展存单、国债、住房产权质押,探索开展新的消费信贷。继续扩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规模,简化消费信贷手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23、改革社会事业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一些社会事业产业化发展。研究政府退出主办社会事业的一些领域,加快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会事业的改革,实行企业与事业、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分开,推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的社会化。研究制定民办社会事业的政策,通过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力量兴办社会事业,逐步实现政府由“办社会”向“管社会”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需求。尽快制定新形势下社会事业收费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事业享受给予公办事业在税收、基本建设配套费、规费、用电等方面同等的优惠政策。
24、广开教育门路,多层次办学,扩大教育消费。在继续增加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逐步完善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鼓励金融系统支持高校建设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对教育用地和建设配套投资实行优惠政策。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制度。鼓励企业集团与大学合作,以股份制方式组建教育集团;鼓励一批重点高校以品牌、师资与部分企业的资金以及职教存量资源相结合,成本民办或股份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鼓励社会投资主体以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校的形式投资教育,明晰产权关系。探索银校、企校合作模式,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大学园区”及学生公寓,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步伐。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和社会公众对学历、非学历教育需求的增长,加快各级各类教育的结构、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
继续加大“两基”工作力度,搞好国家贫困地区第二轮义务教育工程;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缩校点;切实用好中央补助工程资金和国债资金,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25、推动卫生保健消费和健康投资。以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要为目标,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医保和医疗属地化管理。调整优化卫生资源,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调整和撤并重复建设、效率低下的医院和卫生机构;鼓励发展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及时、优质、价廉医疗服务的诊所和医院。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积极推进病人选医院、选医生,促进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和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积极开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老年健康护理、家庭护理和健康咨询等领域,增加健康投资和消费。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放开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以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消费需求。
26、搞好社区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和全省社区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大中城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充实社区服务设施,拓展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区建设,建立新型社区服务体系。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创办社区文化、体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屋业管理、家政服务等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业,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扩大就业和居民服务性消费。
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27、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针对我省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和非法出版物,加大扫黄打非力度,整顿文化市场。加大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健全快速联动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的监控机制,强化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抓紧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整治。切实加强德治教育,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加快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上述若干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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