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良好 政策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良好
政策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1〕5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决定》(桂发〔1998〕4号)实施以来,对我区在调整所在制结构,解决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偏低,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作了深刻的阐述,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突破。为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桂发〔1998〕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积极支持其发展。要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适当推荐思想政治条件好,为发展地方经济作出突出贡献,有群众威信的个体私营经济人士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要大力宣传推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先进模范事迹。
二、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行政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要正确处理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同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推行规范化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各级政府要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给予必要的资金等多方面支持。科技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计划项目的,在经费、技术、物资支持等方面,与国有科研院所同等对待。
四、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运用财政贴息的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参股、多元募集、滚动发展的形式,由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担保基金,可按照一定比例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
五、各金融机构可参照国有企业的评定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符合产业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其财产作担保,或以有担保能力和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应按信贷原则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贷款支持。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开发新建项目建设,自有资金达到38%以上、资信状况良好、能提供合法可靠担保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六、人事部门要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人才政策,以利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留住人才。
七、积极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兼并、参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提高办事效率,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科技型私营企业资本多元化。支持企业推进知识产权的营运,允许企业量化员工的无形资产,通过实施技术股、创业股、管理股,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创业者、管理者的积极性。允许企业设立劳动股、积累股,分配给员工。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也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
十、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开发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
十一、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身份证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可先试经营3个月,需要继续经营的,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二、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首期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的缴足期限为两年。第一年期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认缴金额的50%。公司在缴足注册资本前,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达不到认缴额的,视为自动申请停业,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放宽私营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条件。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私营企业集团注册登记。
十四、放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条件:
(一)注册资本达人民币200万元。
(二)从事咨询服务及中介服务业务注册资本达人民币5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1.产品获驰名商标或广西著名商标的;
2.产品年出口额在12万美元以上的;
3.产品属高科技的;
4.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
十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实行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十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特别是前往国外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拓市场,寻求发展商机的,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除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况外,其出国(境)申请均应给予批准。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十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按下限收费。要对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经清理后,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能从低收费的可从低收费,能减免的可适当减免。
十九、坚决制止“三乱”,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督查工作;各地、各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指定订阅报刊杂志,不得以赞助、捐赠为名变相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派。
严禁随意对私营企业进行检查。如确需检查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限、实施检查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对“三乱”和其他违法行政行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抵制、检举或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严禁打击报复抵制、检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反规定出现“三乱”或打击报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坚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逐步完善对“三乱”的监督检查机制,要把制止“三乱”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二十、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城管、交通、市容、卫生等部门加大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力度,强化长效管理手段,从根本上制止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十一、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爱国爱民、敬业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引导他们争做“爱国敬业、诚实劳动、依法经营、乐于奉献”的新型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要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用自己崭新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经营行为,塑造新世纪的良好形象。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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