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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159号
  • 【发布日期】2001-09-03
  • 【生效日期】2001-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159号)

省直各单位,部属驻榕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妥善解决11个特殊病种外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退休人员年老体弱和一些重病、大病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偏重的问题,根据《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通知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急诊(不含门诊11个特殊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内,个人支付(包括个人帐户支付)超过2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在职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

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补助
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种(不含高血压和糖尿病)在享受现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个人支付(包括个人帐户支付)超过25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80%。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计算基数
《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于上年度平均工资统计数字公布时间滞后,同时为适当减轻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初参保职工的负担,200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按1999年度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今后每年年初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福州市职工前一年度平均工资情况,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当年度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基数。

四、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之内的部分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具体补助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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