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晋政发〔2001〕2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7月29日经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执法原则、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职责、行为,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及行政执法法律责任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是有关国家行政执法规定的细化和补充。《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重要举措,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了保证《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有作为的政府,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条例》实施之前,要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在学习过程中要紧密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联系起来,融会贯通。通过学习,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针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措施和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条例》的同时,还要积极搞好面向社会的宣传工作。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印宣传材料,通过举办街头板报、宣传橱窗,开展咨询活动,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积极配合,形成宣传《条例》的声势和气氛,以更好地扩大《条例》的社会效应。
二、抓紧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严格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重视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以《条例》为主,结合讲授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培训方法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培训学习资料,并为各地、各部门抓紧培训一批辅导骨干。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统筹考虑,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分期分批精心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的依据,防止流于形式。
三、依法整顿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各部门依法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一次清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一些未经授权的特别是委托执法不合法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一部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仍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随意执法、滥施处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部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执法只能由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对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认真清理行政执法机构,严肃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地、各部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补充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组织,使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要严肃追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行政领导的责任。
《条例》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统一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工作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四、扎扎实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五大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通过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范围,从执法制度上和机制上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责任意识,增强执法责任感,从而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条例》已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当前,我省各级政府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做得比较扎实,有的却走了过场。实践证明,哪些地方和部门领导重视,哪些地方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搞得就比较好。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制度建设人手。首先明确执法责任。要将本部门负责实施和与其他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分别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职责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实施的措施。其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还要与建立行政管理公示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结合起来。要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和检验政绩的主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狠抓落实,把我省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力度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这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层级监督更具有经常性和直接性等特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起重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经常性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在实施层级监督工作中,依据《条例》规定,一要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行政机关报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审查,发现不适当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及时建议政府予以撤销或改正。二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三要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四要建立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使之切实落到实处。五要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举报,开展行政执法调查活动,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的具体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府法制机构责无旁贷,承担着日益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积极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关心和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工作中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贯彻措施,落实各项工作。有关贯彻实施《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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