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2001]40号
  • 【发布日期】2001-09-06
  • 【生效日期】2001-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1]40号二00一年九月六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政企分开、执法监督与行业管理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督、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促进我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一)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省辖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原则上不设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个别情况特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稽查大队,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设置药品稽查队,主要负责药品稽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省辖市和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所。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督检验工作,提供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分析报告。
市辖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药品检验所。省会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重复设置药品检验所。
(三)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一级。所需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本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下达。
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和核定。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省辖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干部人事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干部人事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要严把人员素质关,确保合理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文化结构,所需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从原医药管理部门和药政、药检部门人员中择优选用。
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豫组通字[1998]14号)规定。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对1998年3月13日后调入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按照“谁调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清退。
不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地方,原医药管理机构、药政和药检机构的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

四、财务经费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在实行票款分离办法之前,通过各级财政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逐级上缴到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在实行票款分离办法之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当地银行直接汇缴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罚没收入在当地银行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按照人员经费定额和公用经费定额,根据省级编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机构,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相关经费,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正常需要。
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抽验不得收费。由中央统一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由省级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经费上划完成之前,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基本办公条件和所需工作经费。

五、组织实施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经费保障、国有资产划转等问题的落实,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委组织部、省编办、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尽快下发执行。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实施改革方案,理顺工作关系,促进职能转变,确保政企分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