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11号2001年9月14日)
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政策规定,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原则
(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参加省本级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医疗补助筹资标准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5%。
四、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省直单位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单位性质和收支情况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或补助,并按用款计划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
(一)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单位和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全额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部分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省财政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将自负部分上缴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连同财政补助部分一并按用款计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一)住院起付标准的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60%,其他人员补助40%。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60%,其他人员补助40%。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95%,其他人员补助90%。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在就诊、住院时除按上述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外,对住院期间干部病房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给予补助。
(五)每年按本人缴费工资额(含退休金)的1.5%补助门诊医疗费,划入个人帐户。
六、其他问题
中央在甘单位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各地州市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在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同时,单位可自筹资金,按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本人工龄10元/年的标准,每年年初一次性记入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七、医疗补助管理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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