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至 2010年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至
2010年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陕政发〔2001〕54号2001年9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拟定的《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和《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
(2001年-2010年)
序言
1995年《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颁布实施。1996年,陕西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陕西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九五”期间,我省实施《纲要》《规划》取得显著成效,妇女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有很大提高。2000年全省女干部比重为32.7%,比1995年提高了3.8个百分点;九届省人大女代表比例为22.5%,较上一届提高了2.9个百分点;九届省政协女委员比例为22%,比上届提高0.5%;企业女职工代表发展到11.6万人,比1995年提高了56.54%;地市、县级党领导班子女干部的配备达到了纲要、规划目标。
--妇女劳动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全省城镇单位在岗女职工117.4万人,占在岗职工总数的35.8%。“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使女性失业比重由1995年59.7%下降到2000年的45.7%。在教育、文化、卫生以及社会服务领域,妇女就业率分别增加1.6-8.2个百分点,妇女就业比重基本稳定。
--妇女文化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全省扫盲工作已经达标;女性受教育人口增长加快;高等学校在校女生比重由1995年的32.38%增加到2000年的37.53%;成人高校在校女生比重由1995年40.57%增加到现在的43.37%;7.45万名妇女接受了农广校、农函大专业化培训;小学女童辍学率减少到0.48%,实现了《妇女纲要》目标。
--妇女卫生保健水平不断提高。妇幼卫生机构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妇幼卫生知识进一步普及;反映妇女卫生健康水平的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4%,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66.28/10万,妇女的健康水平日益提高。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不断加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意识逐步形成,侵害妇女儿童的案件逐年减少,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实现。
--贫困地区妇女发展步伐加快。我省已胜利完成“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基本解决了包括妇女在内的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贫困村通电、通路、通水率均达到97%以上。
--妇女儿童教育、培训、活动设施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基本建成,50%的地市有了妇女儿童教育、培训、活动阵地或场所,填补了我省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的空白。
我省妇女发展虽然有了明显进步,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促进妇女发展、谋求两性平等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总目标
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历史性机遇,也为陕西妇女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2001-2010年我省妇女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社会性别意识,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政治、就业、教育权利和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程度和社会经济地位,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得到进一步实现。
主要目标与策略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提高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和共享资源的程度;基本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减少妇女贫困人口,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具体目标
1.确保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1)保障妇女公平参与经济决策,缩小男女在经济领域参与决策的差异。
(2)保障妇女在土地、技术、信息、信贷等领域与男女具有平等共享资源的权利。保障妇女在资源配置上与男子具有平等的权利。
2.确保男女就业机会均等,消除就业上对女性的歧视,2010年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在全省城乡实行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子工资相同。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减少妇女贫困人口。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努力拓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创建多种多样的就业形式,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妇女的就业比例。
3.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广泛开展就业服务,为下岗女工及女性失业人员提供就业辅导服务,根据女性就业需求和心理特点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择业教育,提高妇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能力。
4.企业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要实行男女同类别、同效率的同工同酬。所有企业(含乡镇和私营企业)在录用女工时,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及企业的集体合同。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列入其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在孕期、分娩期、哺乳期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5.加大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力度,对违反劳动法规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6.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7.加强对农村妇女劳动技能的培训,到2010年,使全省有劳动能力的妇女普遍受到劳动技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其中80%以上的劳动妇女能熟练掌握和应用先进农业实用技术。为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组织的进行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
8.各级妇联要动员农村广大妇女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创建“绿色家园”等生态环境治理活动,并与治穷、治荒、治愚结合起来,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
9.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妇女发展。大力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收入,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巩固扶贫成果,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继续开展“小额信贷”和“包、帮、带”等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形式,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妇女脱贫。
10.关于帮助残疾妇女。劳动保障、民政、妇联、工会、残联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残疾妇女的技能培训,开辟适合残疾妇女的就业领域,到2010年城镇残疾妇女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二、妇女参与决策
主要目标
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管理的人数有较大增长,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显著增强,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
1.在提名各级人大代表及协商产生政协委员会时,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不低于25%。
2.到2005年,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女干部;各地市所属的县级党政班子中要配备2名以上女正职干部。
3.县以上直属部门应有一半的领导班子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4.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必须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且每县至少应有2-3名乡镇(街道)女正职领导。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都应有女干部。
6.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所占比例应与该企业女职工自然比例相当。
8.市(地)、县党政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分别不少于15%、20%。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也要达到一定数量。
9.逐步提高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法律等领域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0.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应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机制,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机构,重视选拔任用女干部。
2.录用公务员和选拔聘用干部时应认真实行男女平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3.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女性应聘的标准或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4.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重视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5.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和锻炼,省级党校应有计划对全省女县(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轮训,县级党校应对所在地科级以上女干部进行轮训,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的能力和领导水平。各个行业和部门对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切实保证女性与男子有同等的培训教育机会,不断提高妇女的政治业务水平。
6.在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建立妇女组织,随时反映妇女发展中的需求和建议。
三、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到2010年,适龄女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重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有明显提高,全省教育在整体上高于全省平等水平。
具体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到2005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实现“普九”目标。
(2)2005年,小学、初中阶段女生入学率分别达到99.5%、97%;辍学率分别为0.3%和2%。到2010年分别达到99.6%和98%以上;辍学率分别为0.15%和1%。
2.提高高中阶段、高中教育性在校生的女性比例。
到2010年,全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初中毕业生女生升学率平均达到80%以上,高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基本达到90%。
3.努力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到2005年,女性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达到50%,到2010年达到60%以上。
4.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缩短男女受教育差距。
(1)到2005年,全省15岁以上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到2010年达到12年。
(2)到2005年,15-50岁的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为5%;到2010年控制在1%以内。
(3)2005年,残疾女童的入学率达到80%,2010年达到85%。
5.2010年,全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妇女普遍受到适用技术培训,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两名以上女农民技术员。
策略与措施
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依法保障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消除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2.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应适时检查当地适龄女童入学情况,对未入学的应采取措施责令其家长让儿童入校。
3.加大对教育的投入,采取调整布局和扩大规模等多种途径,确保义务教育全面普及,确保高等教育的基本经费,保障男女学生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条件。
4.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改革考试制度,为男女公民选择接受教育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环境。
5.实施扶贫教育工程,继续开展“手拉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接受教育。政府以设立贷款和学校设立奖学金方式为大专院校贫困女大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等帮助,扶助已考上大学的贫困女生完成学业。
6.推行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村女童初中教育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女童的个人发展有机结合;为城市女性劳动力提供再培训课程,使她们有机会学习新的技能,努力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提高再就业能力,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7.继续抓好青壮年妇女文盲的脱盲巩固工作,减少复盲率。
8.大力普及科技知识,尤其是重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引导农村妇女树立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依靠科技致富。
9.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能力素质,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到2010年,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育龄妇女享有基本的生殖保障服务,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具体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使城乡育龄妇女每年都能接受一次妇科病普查。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数上降低1/4。
(2)到2005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全省平均达90%以上,其中,关中以县为单位达到95%;陕南、陕北以县为单位达到85%。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4%以上,其中,关中以县为单位达到98%,陕南、陕北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
(3)到2005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全省达60%,其中平原县达到80%,山区县达40%。到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全省达到80%,其中平原县达90%,山区县达到50%,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山区,消毒接生率全省达95%以上。
(4)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高危孕产妇能住院分娩,并得到系统管理和重点监护。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1)到2010年,全省以家庭为单位的生殖妇幼保健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
(2)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全省80%的县(市)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其中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50%。
(3)到2005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病率控制在3%以下,到2010年控制在1%。
4.降低人口增长率和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1)到2010年,全省育龄妇女人口、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知识接受率达到95%。到200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0‰,到201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在7‰的基础上继续有所下降;计划生育率达到90.59%以上;把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控制到最低水平。
(2)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5.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
(1)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地方病、碘缺少病,预防残疾。
(2)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障和计划生育服务。
6.减缓性病增长速度,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策略措施
1.要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把妇幼卫生工作纳入省及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卫生改革方案,逐年增加防疫、基层卫生及妇幼保健经费的投入,力争使全省妇幼卫生经费到2010年达到人均2元。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优生、安全和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
(1)健全和完善妇幼保健网。2010年,省妇幼保健院成为全省妇幼保健、临床、培训、科研、宣教、技术指导中心,省属各市、地区妇幼保健院成为当地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
(2)提高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和妇幼保健人员的服务水平。保证孕产妇得到必要的急救,医疗救助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加强村级医生的妇幼保健知识培训,所在村妇女都能接受本村医生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妇科病及地方病的普查普治,怀孕妇女接受所在村医生的管理。
(4)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促使妇女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预防和减少子宫癌和乳腺癌的发生。树立新的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
2.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改善其生殖健康状况。
3.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性健康、性安全讲座或课程。严控艾滋病的传播。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主要目标
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工作的力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和政策,使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得到具体体制。
具体目标
1.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家庭中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2)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和股份分红。
(3)保障妇女在家庭中享有与男子平行的财产权。
(4)提高妇女财产权益案件的结案率,依法保障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
(1)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各类犯罪;
(2)严厉打击强奸妇女及奸淫幼女的犯罪;
(3)坚决查禁卖淫嫖娼活动;
(4)加强对被害妇女隐私权的保护;
(5)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6)提高各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案件的受案率和结案率。
3.降低妇女吸毒人数,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
4.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1)建立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2)为权利受到侵害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5.为妇女提供社会救助。
策略措施
1.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依法治省规划、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特别是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和政策。
3.提高司法人员性别意识,不断增强其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
4.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款以及离婚妇女住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案件,确保妇女合法权益的落实。
5.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以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6.司法人员在处理性暴力案件时,应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
7.依法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危害,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8.公安部门和社会基层组织应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认真接待家庭暴力案件的投诉;并向受害妇女提供医疗咨询、心理咨询和法律帮助;增强全社会和妇女反家庭暴力意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9.建立和健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网络机构,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访接待工作,保证受害妇女的投诉渠道畅通。
10.保障妇女婚姻自由。对无正当理由阻碍妇女办理婚姻登记或在办理婚姻登记中有欺骗、胁迫以及刁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
1.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包括执行发展项目中纳入性别意识,体现男女平等受益,共享社会成果。
2.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宣传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宣传妇女进步及对人类社会的贡献,使全社会树立保护和尊重妇女的意识;
3.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在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使妇女充分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加快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到2005年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达60%,2010年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贫困妇女、失业女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女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对特殊困境妇女的社会救助体系。
4.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环境污染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加强改水工作力度,农村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5%;大中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5%。
5.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
提高环保意识和环保基本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建设,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6.继续扩大妇女的对外友好往来
策略措施
1.制定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规划,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地位,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以先进文化为导向,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偏见和歧视,扭转一切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精神作品要扩大对妇女的宣传,宣传妇女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坚决禁止和消除黄色出版物。
3.推动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逐步进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体系。
4.普遍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城镇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推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5.实施“山川秀美”工程,动员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创建绿色家园,提高生活质量。
6.加大改水、改厕力度。把自来水、安全卫生饮用水和卫生厕所的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生态农业以及农村建房规划,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7.推动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体系和以扶老助困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公益事业的发展,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快捷的福利服务。到2010年每百名老人拥有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数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
8.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城市社区家政服务水平,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
9.特别关注妇女中的弱势群体(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低文化层妇女)的生活状况,为她们排忧解难,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条件。
10.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激励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以自身的贡献和形象确立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11.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的技巧,营造民主、平等、尊重妇女的家庭文化氛围,使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领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成为千家万户的自觉行动。
组织与领导
1.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督导、协调和评估。各级政府应将本规划的实施纳入所在地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确保如期达标;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计划或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各级政府要为实施规划提供必要经费,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
3.在继续坚持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形成妇女发展的督导机制。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详见“监测与评估”)。
4.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5.注重对妇女发展理论的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
6.继续加强与国内和有关国际组织关于妇女发展方面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7.本规划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1.各级有关部门要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和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动员提供资料。本规划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并逐级纳入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2.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妇女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批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建立妇女数据库;定期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逐级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评估检查工作。
3.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
(2001年-2010年)
序言
儿童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和建设者。关注儿童就是关注未来。《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纲要》)以及我省“八五”、“九五”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为儿童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儿童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儿童纲要》终期监测评估表明,到2000年底:
--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32.43‰、35.62‰,比九十年代初分别下降了27.93%和35.24%。孕产妇的死亡率为66.28/10万,较90年代初降低了49.33%。
--全省累计解决饮水困难人数达1300万人,占饮水困难总人数的92.0%,全省累计受益率为84.14%;全省农村卫生厕所人口覆盖率35.12%,均达到或超过《纲要》目标。
--全省小学净入学率为99.38%,其中女童为99.43%,小学完成率为92.89%,其中女童为93.76%。全省累计有81个县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2.70%,距目标尚差2.3个百分点,接近实现“普九”目标。
--基本完成扫盲任务。全省青壮年文盲率已降低到3.84%,提前实现终期目标。
--合理的生育间隔得以有效实施,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至6.13‰,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达90.50%。
--全省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事业经费比重为6.33%,较90年代初提高了52.9%;全省住院分娩率为74%,较90年代初提高了26.28%;新法接生率也达到了92%,较90年代初提高了3.21个百分点。
--基本普及食盐加碘,全省使用合格碘盐的住户比率已达到97%,提前实现 目标要求。
--提倡母乳喂养,全省农村4个月内母乳喂养率均在93%以上,全省平均为86%。
--基本消灭脊髓灰质炎,全省已连续8年没有脊灰野毒株病例报告。
--基本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全省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已降到0.11‰。
--计划免疫覆盖率保持了较高水平。全省连续两年四苗单项接种率均在90%以上。
--全省3-6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为51.37%,超过国家纲要和省规划的目标。
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各项指标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由于受地域自然环境限制,经济发展不平衡,在降低儿童营养不良率;降低腹泻死亡率;保护困境儿童;预防艾滋病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加大工作力度,要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儿童事业持续向前发展。
现制定《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总目标
到2010年我省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城镇及经济发达地区2005年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接近国内先进省份水平。边远农村、山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2005年达到西部省份的平均水平,2010年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05年全面实现“两基”的基础上,地、市所在的城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全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化儿童成长的环境,健全社区儿童教育网络,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儿童生存、保护、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使处于困境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儿童的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降低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降低乳产妇死亡率
4.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具体目标
1.降低出生缺陷、弱智儿童发生率。
2.减少低出生体重发生率。
3.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4.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逐年下降。
6.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50%。
7.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4%以上。
8.到2010年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应在90%以上。
9.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保证在1‰以下。
10.儿童保健管理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11.常规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并根据疾病控制的需要将一些安全有效的疫苗逐步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12.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和腹泻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13.逐步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
14.4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保持在85%以上。
15.合格碘盐食用率保持在95%以上。
16.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
17.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严防未成年人吸毒。
18.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1.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普及有关科学知识,并加强其执行和监督的力度,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对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防疫、妇幼保健经费。
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妇女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3.加强农村卫生三级保健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县、乡镇卫生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综合服务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创造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行政村卫生室实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有医、有药、有设备)。
4.巩固与提高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5.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6.加强对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在农村继续开展“母亲安全”活动,开展高危孕产女的筛查,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努力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继续开展“爱婴行动”,不断提高产后服务质量。在城市、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知识,社区、家庭以及产妇所在单位都要支持母乳喂养。
7.以生殖保健为中心,认真开展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围产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妇女儿童保健知识的覆盖面。
8.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疫苗接种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9.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公众享受妇幼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0.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死亡等的预防措施。
11.在农村,大力宣传并使家长掌握正确的喂养方法和科学的营养知识,提倡饮用畜奶,就地取材,使儿童得到合理的营养。
12.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实行保健管理。计生部门要对城市流动人口妇女提供“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13.广泛深入地宣传孕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合理膳食、均衡营养、婴幼儿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卫生厕所、艾滋病的危害及预防等卫生保健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14.加强对儿童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有计划地普及学校心理健康指导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
15.采取科学干预措施,降低病因明确的出生缺陷和智力低下发生率,并继续开展原因不明的出生缺陷和智力低下的病因探讨和干预研究。
16.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使新生儿性别比逐步趋向合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班)率
2.巩固提高“两基”达标水平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教育
4.发展特殊教育
5.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6.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具体目标
1.城市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95%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3-6岁儿童入园(班)率达到60%以上。
2.小学适龄儿童都能入学,辍学率控制在0.15%以下。
3.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4.全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01年,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5.重视残疾儿童教育,到2010年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5%以上。
6.提高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2005年达标85%,2010年达标90%以上。
7.中小学专任教师岗位合格率均达到标准,逐步提高中小学校专任教师学历配备标准。
8.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现代化教学设施配备水平提高。
9.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0.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率和家教知识的普及率。
策略及措施
1.加强对基础教育的认识,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切实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增加政府投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每年应至少提高一个百分点,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两基”成果。
2.大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师德建设。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对现有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认真解决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工资待遇问题,完善师范毕业生的定期服务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师范)到边远贫困的山区任教,采取定期轮换制度,并享受优待政策。
3.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基础教育的教育机构和学校,改革和完善学校管理体制。
4.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增强工程效益。要关注边远贫困地区、山区不利于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5.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推行新的学校和学生的评价制度,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素质教育运行机制。
6.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延安精神教育,重视性别平等教育,重视科普、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促进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爱护、尊重、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不得任意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更多参与社区、社会公益活动。加强体育和美育工作。
7.树立男女平等观念,关注解决阻碍女童入学的问题,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权利,多方筹集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开办大龄女童职业技能培训班,帮助大龄女童掌握1-2门实用技术,使她们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
8.采取积极措施,满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
9.维护残疾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享受义务教育,培养他们自强的精神和生存发展能力。
10.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建成陕西省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使农村绝大多数中小学都能收看教育电视节目。重视满足贫困地区的教育需要,到2005年,初步形成多规格、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开放式的陕西省现代远程教育体系。
11.根据教育“三个面向”的要求,加强国际间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1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明确并建立0-3岁儿童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多种方便有效、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非正规教育形式。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特别是社区家长学校,深化家教理论研究,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教子的知识与方法,不断提高家长素质。
13.条块结合,搞好社会教育。各有关部门要以教育引导儿童少年健康成长为己任,积极发挥各自的社会教育功能。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为儿童教育服务。
三、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优化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
具体目标
1.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以上
2.农村安全卫生饮水人口覆盖率达到95%
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5%
4.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
5.大、中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6.建设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教育、娱乐等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7.保证儿童食品质量
8.儿童服装、玩具、用具、文具、游乐设施等安全无害
策略与措施
1.继续在农村开展三位一体的“改水、改厕、健康教育”活动。逐年增加财力投入,加入农村自来水建设和旧厕所的改造力度,在新建农舍的审批中,加强对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认真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水源保护。
2.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环保意识教育。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防治水质、大气等环境污染,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
3.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社区的儿童工作。加强农村儿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并发挥其服务功能。对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其社会效益。
4.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广泛开展丰富多采的、深受儿童喜爱的、有益于儿童身心发展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
5.严格完善儿童食品销售人员的培训标准,建立儿童玩具、用品等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儿童食品、用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在经营活动中应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四、儿童与权利保护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发展的权利
2.完善对困境儿童的保护
具体目标
1.提高儿童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建立率
2.控制并逐步减少以儿童为侵害目标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3.提高流浪儿童的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4.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接受保健服务和受教育率
5.提高女童接受保健服务和受教育率
6.残疾儿童康复率和受教育率提高到85%
7.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8.禁止使用童工
9.提高儿童接受法制教育率,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减少重新犯罪率
10.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策略与措施
1.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 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我国相继颁发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母婴保健法》《 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大众传媒机构、儿童工作者,家长都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在农村设置法制教育课,同时开设自我保护课程,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对大众传媒、网吧的管理,清理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身心污染和伤害。在全社会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尊重儿童的创造性,鼓励儿童参与。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3.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严禁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运毒品,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和办案技能培训,提高保护儿童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相互配合,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都要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流动人口中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同等的计划免疫、医疗保健服务和义务教育。
6.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流浪儿收容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遣返功能。加强儿童流浪的预防工作,努力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
7.在加强正规的康复机构建设的同时,发展社区康复、卫生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的基层社区和家庭普遍、就地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和指导。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8.关注单亲家庭和离异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其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
9.加强对社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问题,对情节严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10.继续实施“春蕾计划”等社会助学工程,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女童受教育问题。通过各种形式的捐资助学,帮助女童掌握知识和技能。
11.继续扩大儿童发展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交流和研究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间有关儿童发展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组织与领导
1.各级政府应把本规划的实施纳入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的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有计划组织实施。在保证经费投入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证如期达标。同时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2.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3.各地都应重点扶助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儿童发展,并从政策上予以倾斜。
4.在继续坚持卫生监督、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形成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评估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示范试点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5.注重对儿童发展的理论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
6.各有关宣传单位要把对本规划的宣传纳入宣传计划,积极宣传本规划的目的、意义和各项目标措施以及相关知识。
7.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划的实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检查督导和评估,本规划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逐年度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地反映达标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本规划的指标体系要纳入相关部门和各级统计部门常规统计和调查。
2.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评儿童发展评估方案和监测统计报告,报告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本规划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建立儿童数据库;向省妇儿工委提交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同时负责指导各地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儿童规划的评估检查工作。
3.各级政府对监测评估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市政府都要建立儿童《纲要》《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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