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 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
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1〕88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制订的《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方案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00一年八月)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计入办法如下:
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分部分划入:一是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二是将统筹地区全部单位缴费的30%,分不同年龄段按不同金额计入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计入4元;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计入6元;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计入9元;50周岁以上的,计入13元。
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分不同年龄段按不同金额计入;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计入40元;70周岁以上的,计入48元。
二、上述个人帐户计入金额标准自2001年8月起执行,按月计入。此前已按有关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不再调整。
三、2002年的个人帐户原则上按上述金额计入,一年一定,按月计入。
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帐户计入金额如需调整,具体金额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四、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开发区内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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