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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125号
  • 【发布日期】2001-11-19
  • 【生效日期】2001-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01〕125号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通用航空飞行是指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飞行表演等方面的民用航空活动。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我省空域范围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活动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空域内通用航空器的飞行管理,确保通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民航、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我省空域内通用航空器飞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通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我省空域内通用航空器飞行合法、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经济、科技、教育、抢险救灾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飞行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章和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

二、严格执法,坚决禁止非法飞行活动。凡从事通用航空的组织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航空器适航证、飞行人员的航空器驾驶执照、经营主体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应当向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进行飞行作业前,要先征得省民航主管部门同意,履行飞行申报有关手续,坚决禁止证件不全、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

三、加强领导,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健康发展。省民航管理局要担负起本辖区内民航事务管理的职责,加强同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商、公安、旅游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全面掌握拥有通用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认真监督、检查和指导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对未经批准而进行筹备和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者,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并坚决予以取缔;对不遵守有关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勒令停止,严肃查处。同时,省民航部门要会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出发,对我省必要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进行科学规划,积极引导,积极服务,努力促进全省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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