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2001]4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 〕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现将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等事项共161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不再保留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等事项,凡涉及机构“三定”方案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新的决定执行。省级政府部门向各设区的市政府下放的事项,各市要做好衔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防止管理脱节。要坚决防止对下放事项扩大审批权限、审批内容等行为发生。各设区的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部分下放事项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做到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目录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61项)
一、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119项)
(一)省计委
1、取消3项审批事项??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基建项目;??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房建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3)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2、取消6项审核事项
(1)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
(3)国家鼓励重点领域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计划;
(4)年度“农转非”计划;
(5)年度人口增长计划;
(6)省内中专院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二)省经贸委
1、取消8项审批事项
(1)船舶更新1000万元以上项目;
(2)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网点布点布局、开办的立项及新建、扩建、改建药品生产、车间立项;
(3)野生药材《采药证》发放;
(4)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
(5)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水电增容、扩改建、河流梯级电站改造、水电站自动化及有关送变电工程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主要施工环节工程报告;
(6)水能资源综合开发利用5000KW以上水电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及其配套电网项目选址、初步设计文件、主要施工环节工程报告;
(7)新上、转移生产属国家或省行业总量控制范畴内的企业或产品;
(8)包装装璜印制品印刷厂许可证。
2、取消3项审核事项
(1)关停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单机并网运行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
(2)汽车摩托车新产品鉴定和目录申报;
(3)农用运输车新产品鉴定和目录申报。
3、取消1项备案项目
机电、冶金、石化行业企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
(三)省教育厅
1、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
(2)福建省普通高等院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
(3)在职教师出国任教。
2、取消1项审核事项
中外以及闽台合作举办学历教育。
3、取消2项备案事项
(1)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籍变动情况(除省属中专外);
(2)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名单。
(四)省科技厅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在省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
(2)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
2、取消2项审核事项
(1)国家及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市);
(2)省级科普先进典型。
(五)省公安厅
1、取消8项审批事项
(1)驽的管理;
(2)典当许可;
(3)福建省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4)审批车辆超限运输;
(5)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6)全省教练汽车牌证管理;
(7)焰火晚会(A级);??
(8)在用汽车申请改装、改型。
2、取消1项审核事项
文物、博物馆一级风险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
3、取消6项核准事项
(1)经济民警的建立和撤消;
(2)汽车驾驶员学习证;
(3)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
(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资格核准;
(5)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安装、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6)审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评估机构。
4、取消4项备案事项
(1)销售进口技防产品;
(2)阻燃建材的生产、销售审批;
(3)从事防火、防盗、防爆、报警等安全防范技术服务咨询;
(4)《单位用户入网备案表》和《个人用户入网备案表》。
(六)省司法厅
取消1项核准事项??
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资格认定。
(七)省财政厅
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摩托车专控商品审批;
(2)境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决算审批;
(3)行政机关大轿车专控商品审批。
(八)省人事厅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审批;
(2)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录用国家干部(主要是从一些优秀运动员如世界冠军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中录用国家干部);
2、取消1项审核事项
以国务院、部、省名义奖励表彰人员的审核推荐。
3、取消1项核准事项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4、取消3项备案事项
(1)专业技术干部出国(境)审批;
(2)地市新增编单位岗位指标核定;
(3)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会评审结果。
(九)省劳动保障厅
1、取消1项审批事项
省部属企业工人、技校毕业生等“农转非”。
2、取消1项审核事项
全省市、县区养老保险基金周转金、养老保险基金借款。
3、取消1项备案事项
除国有独资及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类型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
(十)省建设厅
1、取消1项审批事项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取消3项审核事项
(1)城市总体规划及拟设市城镇总体规划;
(2)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甲乙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
3、取消3项核准事项
(1)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
(2)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人员资格。
(3)外省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闽承接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十一)省交通厅
1、取消3项审核事项
(1)公路、港口利用外商投资项目;
(2)公路、水运工程甲级试验检测单位资质;
(3)省内一级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十二)省水利厅
1、取消5项审核事项
(1)省大中型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2)需报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批的取水许可证;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4)万亩以上沿海滩涂围垦工程初步设计;
(5)大型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
2、取消1项核准事项
设计与建设单位应用水文资料。
(十三)省林业厅
1、取消1项审批事项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猎捕量限额;
2、取消1项备案事项
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的处理。
(十四)省外经贸厅
1、取消2项审核事项
(1)外经贸系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境外机构外派常驻人员。
(十五)文化厅
1、取消1项审批事项
省管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单位的设立。
2、取消4项核准事项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活动;
(2)省管歌舞娱乐场所表演活动及歌舞娱乐场使用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3)省管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设置、使用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4)在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
(十六)省卫生厅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管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杀虫剂”。
(十七)省地税局
1、取消4项审批事项
(1)纳税人申请二次延期缴纳税款;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承建国防工程的施工企业免征营业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确定。
(十八)省环保局
1、取消3项审批事项
(1)福建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贷款贴息和补助审批;
(2)福建省环保产品认可审批;
(3)福建省环境工程施工证书。
2、取消2项审核事项
(1)福建省城市烟尘控制区验收;
(2)国家环境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核。
3、取消1项核准事项
福建省城市噪声达标区验收。
(十九)省广电局
取消1项核准事项
广播影视节目点播。
(二十)省物价局
1、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新闻纸价格;
(2)除省产小化肥之外的化肥价格;
(3)证券交易服务收费。
2、取消1项审核事项
早、晚稻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
(二十一)省海洋渔业局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对申请倾倒废弃物的项目审批;
(2)海洋渔业无线电通信密语代号。
2、取消3项审核事项??
(1)一级、二级渔港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初步设计;
(2)三级以上(含三级)渔港建设要求省级补助;
(3)渔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
3、取消3项备案事项
(1)海底电缆、管道准确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
(2)海洋石油开发方案中的路由超出石油开发的海底电缆、管道有关资料 ;
(3)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损害检验和鉴定。
(二十二)省质监局
取消1项核准事项
标准印刷。
(二十三)省旅游局
取消1项核准事项
旅游漂流定点单位。
(二十四)省侨办
取消1项审批事项
受理审批归侨、侨眷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
(二十五)省改革开放办
取消1项核准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十六)省口岸海防办
1、取消1项审批事项
海港和陆路二类口岸。
2、取消1项审核事项
新增对外航空航线航班。
二、省级政府部门下放审批等事项目录(42项)
(一)省计委
1、下放3项审批事项
(1)水电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下,建设生产等条件可由地市自行平衡的地市属基建项目的审批;
(2)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某种条件需由省里平衡的地市属基建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港口码头项目除外)的审批;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地市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二)省教育厅
1、下放2项审批事项
(1)地(市)属成人中专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大专以上学历中小学教师跨系统调动。
2、下放1项备案事项
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私立)学费标准。
(三)省公安厅
1、下放5项审批事项
(1)桑拿按摩场所;
(2)爆竹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赴港澳商务签注、探亲、旅游;
(4)全省进口汽车的机车机动车行驶证签章;
(5)室内装修消防许可证。
2、下放2项审核事项
(1)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2)拍卖许可。
3、下放1项核准事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四)省民政厅
1、下放2项审批事项
(1)新办福利企业;
(2)成立国内婚姻中介机构。
2、下放1项核准事项
核准涉台、港、澳,华侨婚姻登记。
(五)省建设厅
下放2项审批事项
(1)城乡建设和工业民用建筑(除超限高层建筑外)抗震设防审查;
(2)危房鉴定单位资质审批。
(六)省交通厅
下放2项审批事项
(1)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
(2)设立汽车货物运输服务企业。
(七)省林业厅
下放5项审批事项
(1)狩猎、采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一般保护野生动植物;
(2)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3)进入保护区从事活动;
(4)木材运输证(包括出省、省内木材运输证);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八)省地税局
下放9项审批事项
(1)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2)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省财政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成城市的纳税人其减免 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下的);
(3)停产、撤销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4)关闭、撤销、搬迁企业占地未用,企业范围内未利用的荒山等占地及安全防范用地等申请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5)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6)财产损失前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损失累计净值在100万元以上) ;
(7)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具体范围的确定;
(8)省工商局发放营业执照的纳税户税务登记立户;
(9)实行A、B、C分类稽查管理企业的资格认定。
(九)省物价局
1、下放1项审批事项
排水设施使用费。
2、下放1项审核事项
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3、下放1项核准事项
机动车停车收费。
(十)省海洋与渔业局
1、下放1项审批事项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证。
2、下放2项核准事项
(1)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鳗鲡、鳖)苗种和亲体专项收购许可证;
(2)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鳗鲡、鳖)苗种和亲体运输许可证。
(十一)省外办
下放1项审批事项??
厦门市的副厅、局级人员因公出国(境)和赴港、澳事项由厦门市审批;符合办理多次出国、赴港赴澳人员在一年内再次出国的以及续办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签注下放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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