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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1]90号
  • 【发布日期】2001-11-30
  • 【生效日期】2001-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桂政发〔2001〕9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8年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经过3年多的改革,我区粮食流通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初步建立了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增强了宏观调控能力;多主体、多渠道的粮食经营机制初步形成,除在收购市场粮价过低时实行保护价收购外,粮食购销价格基本由市场调节;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确保了全区粮食供求安全。但是,在现行的粮食流通体制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粮食顺价销售困难,利息费用开支大;一些地方历史包袱沉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企业亏损状况没有得到彻底扭转,下岗分流人员没有得到有效安置和应有补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将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我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和调控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区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当前改革的重点是: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要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完善粮食储备体系,适当扩大自治区、市县储备粮规模,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自治区财政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完全包干给地方,真正建立起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市场的培育与规范管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一、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粮食购销市场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全国、全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整体上都已上一个新台阶,市场粮食比较充裕;尤其是通过近几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明显增强,粮食消费者和企业已具有一定的改革适应能力和承受能力,为我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提供了较好的环境条件。我区既不是粮食主产区,也不是粮食主销区,定购任务少,粮食商品率低,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对区外市场依赖程度高,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又十分有限。因此,在全国部分省、直辖市已开始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情况下,我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因此,要审时度势,积极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粮食供求安全的目的。

二、我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
从2002年开始,我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从2002年开始,全区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和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地调整耕地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适销对路、高产优质的农产品,努力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努力建立规范有序、运转灵活、连接区内外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支持外省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企业通过联合经营、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与我区企业开展产销合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粮食企业在区内外粮食主产区建设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抓住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合作。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照随行就市经营粮食。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超出合理的价格水平时,主要通过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的相对稳定。
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

三、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
1.适当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我区属于结构性缺粮省区。根据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充实省级粮食储备的要求,按目前我区商品粮消费人口4个月的消费量计算,适当增加我区储备粮规模,使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达到7亿公斤,其中自治区本级4.5亿公斤,市县2.5亿公斤。今后,根据粮食生产和供求的形势变化,可适当调整储备粮规模。具体的储备实施方案,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2.健全区内各级储备粮管理体系。自治区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对已上收的自治区储备粮库,人、财、物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同时,加强对市县储备粮的指导和监控。建立自治区、市、县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储备粮管理网络,随时掌握各级储备粮的动态。建立规范的储备粮吞吐制度,确保各级储备粮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3.继续抓好粮库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和粮食储存条件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当地储备粮库的建设和现有粮仓的维修、改造,不断改善仓储保管条件,以适应安全储存粮食的需要。为使各级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手段得力有效,各地还应保留和扶持一定规模的国有骨干粮店、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以保障粮食供应及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凡属政策性的粮食供应,如军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原则上统一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
1.适当调整地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体制的要求,为了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食供应市场和轮换储备粮,自治区将明确和规范建立区内粮源基地,并给予相应的支持。从2002年开始,在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不变的原则下,自治区将适当调整部分地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对财力相对较好的粮食主销区和经过几年包干实践粮食风险基金相对结余较多的地市县进行适当调减;对我区的粮食主产区,且粮食风险基金相对不足的地市县进行适当调增。调整后,自治区适当增加对区内粮源基地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按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自筹资金,继续实行自治区统一抵扣筹集、按季下拨的办法,确保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基数调整后,由自治区财政专项拨给各有关地市县,与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一并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储存,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高价位粮差价补贴、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按政策规定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包干基数、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使用监管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订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完善和落实粮食专员、市长、县(区)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适当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核心是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要求是:(1)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确保我区每年160亿公斤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区粮食产销基本平衡。区内粮源基地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储备粮轮换用粮。(2)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要信守合同,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3)自治区核定的地方粮食储备任务必须落实到位。(4)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5)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6)继续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3.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区内各粮源基地市县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扩大优质品种的覆盖面,坚决淘汰劣质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和养殖业,提高粮食精深加工水平,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4.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我区保护每年160亿公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相应的基本农田的政策和措施。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要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在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随行就市收购粮食的,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计划、财政、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搞好我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三)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1.加大区内粮食市场建设力度。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各地一定要在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布局和指导上狠下功夫。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程序。今后几年,我区粮食市场体系发展的重点是要抓好自治区首府、西南出海大通道枢纽城市南宁粮食批发市场以及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和产粮区销量大的地市县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粮食市场建设资金,要争取国家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投入,同时鼓励和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建设市场的办法,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我区粮食市场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划出一些闲置的土地或厂房用作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培育当地粮食市场。
2.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支持培育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运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大力扶持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纪人组织、农产品流通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
3.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跨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继续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粮食产销区之间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区结算服务。凡是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运输不再实行凭证运输制度。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运销,保证粮食运输的运力需要。
4.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预警系统,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要加强对市场粮价走势的监控、分析、判断、预测和发布,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地调控粮食市场,促进粮食产销平衡,稳定粮价,稳定市场,稳定社会。
5.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四)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
各地要促进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对已出现的陈化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得作为口粮流人粮食市场。处理陈化粮的价差亏损,首先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切实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粮食历史遗留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能否顺利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此必须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以研究和解决。一是1998年粮改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过渡期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订消化计划,分清责任,逐年消化。二是处理库存高价位粮和陈化粮等粮食的价差亏损,要分清责任,分别处理,属政策性造成的,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分年消化。三是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力度,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1.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安置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自治区粮食局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快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实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1.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专员、市长、县(区)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地、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保留地、市、县(区)粮食局,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3.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对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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