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粤府〔2001〕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
1.必须把基础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基础教育是科教兴粤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各级政府要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督导,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采取切实措施,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优先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优先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
2.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基础教育必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坚持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处理好基础教育规模与结构、数量与质量、巩固与提高、投入与效益的关系。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实现我省基础教育现代化。
3.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5%,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9.9%,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5%;大中城市(城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省建设100所示范性普通高中,中小学优质学校在校生达到50%。到2010年,全省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4.改革和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我省基础教育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省政府制定全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并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省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贫力度。市级政府要做好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并适当通过转移支付办法,扶持困难县(市、区)发展基础教育。
5.贫困地区、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县级政府对本地区基础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好中小学的规划,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对镇一级学校校长的选拔任用、教师的编制和聘用的监督管理。镇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办学积极性,协助县政府继续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大力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办学的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凡有利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解决政府投入不足,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各级政府在确保义务教育有足够学位就近入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进行办学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改革。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这类学校的资产、财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办学质量的前提下,部分公办学校可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的教育资源可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试验,但不能把公办名校改为民办学校。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各地要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组建教育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的试验,负责国有教育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通过调整、重组部分公办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改造薄弱学校,提高规模效益。逐步建立既符合教育规律,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具有广东特色的现代学校制度。
7.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快民办学校的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包括改制学校)要认真审核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办学审批制度。市、县要成立由社会知名人士及专家组成的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教师管理、学生学籍管理等政策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保障民办学校稳定健康发展。对承担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
8.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结构。2005年以前力争完成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薄弱学校的改造工作。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乡镇、行政村建制的调整,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撤并规模过小、设点分散的学校和教学点。今后,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办一所小学,有条件的可提倡两个或以上行政村联办小学;每个乡镇只办一所初中,人口较多的乡镇按每3万人口设置一所初中。根据农村城镇化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举办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寄宿制学校。调整普通高中学校布局结构。普通高中学校设置逐步向县政府所在地和经济交通发达的中心城镇发展。充分挖掘现有优质普通高中资源,通过初高中分离、联合办学、新建学校等途径扩大优质普通高中规模。调整优化中等职业教育结构。理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整合教育资源,并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化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
三、加快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9.实施素质教育要体现时代要求和广东特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各地要切实加强德育教育,改善德育教育条件。要加快推进课程教材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模式。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根据国家 课程标准,优化课程结构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构建有广东特色、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教材体系。扩大学校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的自主权,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因地制宜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建设。要积极开展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实验,并总结推广。
10.改革招生考试评价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对小学生成绩评定应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淡化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中小学不搞学生成绩排位。建立与高等教育大众化相适应的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免试进入高校学习。
11.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全面推广普通话。2001年开始,全省城镇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全部开设英语课程,2003年开始,全省农村小学从三年级起基本开设英语课程。有条件的小学可从一年级开始开展英语兴趣教育。要创办一批英语特色学校。高中毕业生基本能用英语进行日常会话。大力推进信息技术教育,2002年,全省所有高中(含完全高中)和珠江三角洲镇以上中小学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程;2004年,全省所有县城以上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程;2005年,全省中小学基本开设信息技术课程。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要实行网络化教学管理。充分利用我省先进的信息网络平台,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广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中小学校园语言,小学毕业生基本能说流利的普通话。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12.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各级财政对基础教育投入和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今后,县级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原镇级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上交到县级财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省统一制定的工资项目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到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省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充分发挥镇一级财力优势,提高教师待遇。2001年底全省各地要全部兑现所拖欠的教师工资,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的地方,一经查实,将暂停省财政转移支付,并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3.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作经费。省政府统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初中和小学收费的基本标准,由省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高中的收费标准由县以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以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省核定,其来源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县、镇(乡)两级政府予以安排解决。
14.确保基础教育基本建设和发展经费。要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责任在县级政府。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镇(乡)征、县管、镇(乡)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各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征收办法由县政府决定。建立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责任制,确保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下达农村教育费附加基本征收任务指标,对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地级以上市,省将适当扣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15.实施智力扶贫助学促富工程。从200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免收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省每年资助5000名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等技工教育,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扶贫部门做好这方面工作,做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脱贫一户”,探索多样性的智力扶贫模式。各地要继续发挥原有的希望工程、扶贫助学基金的作用,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对口扶贫和支援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与贫困地区、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与县、镇与镇、学校与学校之间,实行教育对口扶贫,在经费、设备、师资等方面对口支援。实施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试点工程。在贫困地区、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选择300所中小学进行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试点,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16.重视解决基础教育欠债问题。处理农村教育欠债,应坚持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逐步解决的原则,按新的教育管理体制,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对特别困难的县,省、市政府可根据实际,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转移支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方案,把危房改造与调整学校布局结构、改造薄弱学校结合起来,市、县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要统筹安排资金。
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7.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省编制部门要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各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加强编制管理。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按照“先改革,后精简”的原则,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
18.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管理权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职级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
19.加快构建新的师范教育体系,提高教师整体素质。要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师范教育体系,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教师资格所需课程。到2005年,小学专任教师要有5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初中专任教师要有50%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高中专任教师要有10%达到研究生学历。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健全教师培训机构。加大信息技术、英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建立优秀教师等资源数据库。加快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继续实施培养新世纪基础教育人才的“百千万工程”。加强教师对口支援工作,援助地区的学校要积极为受援地区的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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