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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1]182号
  • 【发布日期】2001-12-11
  • 【生效日期】2001-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1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8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升入高校深造并保证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新”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等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面实施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深造,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协调管理工作
(一)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有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及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及各高校的领导。协调小组下设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地点设在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
自治区级协调小组根据全国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有关政策,协调组织全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中:教育厅负责根据全区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自治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各经办银行的贷款进行宏观指导;税务部门负责有关税费的减免;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二)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区级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批区属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统一管理贷款贴息经费,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自治区级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并指定学校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处主管、计财处配合),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按期向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国有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报,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的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按贷款条件审查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和开展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一)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区普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兵团学校除外)。
2.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由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3.由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
4.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5.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自治区财政负责补贴利息的50%,贷款本金和其余的50%利息由学生自己按合同8年内偿还,也可以提前偿还。因此,经办行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做到方便贷款。
6.对在校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1)金融机构与学校要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交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及时通知转入学校和金融机构。
(2)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计财处等),其职责: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变更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3)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同学及学生家长),其职责: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7.在校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只要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8.学生所借贷款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9.在借款期间,学生若出国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按规定清收或核销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10.国家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11.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含预科)和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助学贷款本办理展期。
1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对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13.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14.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15.借款人毕业后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在其工作变动时,现工作单位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16.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17.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18.自治区财政厅要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按时发放。
19.各高校要积极认真地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一所高校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各高校要在《招生简单》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内容。各地州市教育局和高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把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及时发到高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
(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1.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在信贷原则的指导下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简称助学贷款),该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对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2.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也可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对学生或家长发放担保助学贷款或信用助学贷款。
3.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通则》决定和执行。
4.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一般商业助学贷款,除国家不负责贴息外,其它条件可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赞助或贷款贴息。
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助学贷款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地工作,全面执行自治区协调小组的各项指令,各部门、学校、银行要紧密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全力以赴地做好我区助学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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