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67号
  • 【发布日期】2001-12-18
  • 【生效日期】2001-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1]67号2001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新世纪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基础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1、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要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把基础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把实施“科教兴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首先落实到基础教育上来。
2、全面实现“普九”目标,巩固提高“两基”水平。“十五”期间,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范围,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7%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8%以上。
未实现“普九”的地区,打好“两基”攻坚战,巩固扫盲成果,实现“普九”目标。
已实现“两基”的地区,重点抓好巩固提高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
3、大力发展非义务阶段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体系,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挖掘现有学校潜力,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扩大高中办学规模。大力推进高中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重点高中和示范高中,带动高中教育整体发展。“十五”期间,建设省级重点高中58所、示范高中15所,全省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5%以上。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到2005年,学前儿童入园(班)率达到65%以上。
未实现“普九”的地区,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前三年教育。
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
4、到2010年,全省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以上,全民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加强教育强县、教育强乡镇建设,逐步缩小与东部发达省份的差距,建设西部地区教育强省。

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5、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省政府统筹规划和指导全省基础教育,制订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对基础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宏观管理,确定中小学办学标准,推进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依法开展基础教育的督导评估。
设区市政府制订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抓好基础教育重点项目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和对县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开展督导检查,对所属县区基础教育分类指导。
县区政府负责实施基础教育规划,负责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负责落实政府投入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县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育的管理,负责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按照“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办法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
乡镇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组织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开展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活动和组织群众的义务劳动,维护辖区内中小学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和开展救助失学儿童、少年活动等,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划拨,协助县政府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村民自治委员会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入学,依法开展学校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组织农民义务劳动支持危房改造,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按有关规定落实划拨的学校用地,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6、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两基”实施水平。
大力加强初中建设,调整、扩大初中规模,满足初中入学高峰的需求,切实降低初中辍学率。
努力办好特殊教育学校和弱智儿童辅读班,积极发展残疾儿童义务教育。
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提高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
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力度。
以贫困地区和妇女的扫盲为重点,完善扫盲工作有效机制,大力推进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7、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把方便学生上学与扩大学校规模结合起来,把学校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城镇建设、移民搬迁等工作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防止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源的流失。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8、大力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认真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开展城市学校支持农村学校、重点学校支持薄弱学校的“结对子”活动家,提高受援学校和地区的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继续实现“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广泛开展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

三、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
9、保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来源主渠道。
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应高于同期地方财政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学生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生均公用经费要做到逐年增长),继续落实省政府关于各级财政新增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和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的规定,力争省本级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递增1-2个百分点,市、县区每年至少提高1个百分点,并保证主要用于基础教育。
未实行税费改革的县区,继续做好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按照“乡征、县管、教育统筹使用”的体制,由县级财政部门列入目标任务,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足额征收,并上交到县财政专户。实行综合预算,划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实施细则由各地政府制定。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地税部门及时足额征收,由财政部门按综合预算要求划拨教育部门安排使用。
核定中小学生均国拨公用经费定额。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高中小学生均国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县区、乡财政部门要根据定额,按当年在校学生数足额核定中小学国拨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初一次下达教育行政部门。对确有困难、无法足额安排的县区,由省、设区市两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保证。中小学学杂费收入要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要全部收归县管,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教师工资专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省、设区市政府要加大对县一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解决教师工资发放问题。税费返还、困难县补助、财政定额补助等项资金,应优先满足教师工资专户的需要。“十五”期间,对全省累计拖欠的中小学教师工资,除国家和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外,由市、县区财政挖掘潜力予以解决。代课教师在清理之前,根据“谁聘请,谁负责”的原则,按当地原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10、增设用于基础教育的专款。
从200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在国家实施“危改工程”期间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2003年起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市、县区财政也要相应设立专项资金。
省级计划部门要将基础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每年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基础教育项目的投资份额。市、县区计划部门也要将中小学建设统一纳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在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中,确保基础教育按优先投资次序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给予资金倾斜。
国家“第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省级配套资金,在保证原有教育专款和教育经费预算不减的前提下,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从2002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款。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从2001年起,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11、拓宽基础教育经费筹措渠道。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和个人成本分担的机制,实行缴费上学。省上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最高收费限额。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农村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利用资源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基础教育发展基金。
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12、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对其他地区,由省政府确定杂费、书本费的标准。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
13、改革基础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省、市、县区各级分别设立教育资金专户,由教育、财政部门组成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做到“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人专帐、专款专用”。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用学费、杂费购置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课桌凳、图书、仪器及小型设备和小型修缮所需用品等,在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一般由学校采购。

四、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4、完善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建设,支持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调整师范教育结构,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有条件的师范专科学校可依托本科院校培养本科层次的中小学教师。
15、大力加强师资培养。有条件的地区要培养具有专科学历小学教师和本科学历初中教师,逐步提高高中教师学历,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在2010年左右,我省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70%的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高到专科和本科层次,10%的高中专任教师获硕士学位或达到研究生水平。师范院校在每年的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招收面向贫困地区的师资定向生。加强信息技术、外语、体育、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养。制订适应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培养规格与课程计划,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增强师范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16、切实加强教师培训。不断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到2002年,全面完成第一轮全员培训任务。从2003年开始,以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为重点,开展第二轮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对所有的教师进行使用新教材的培训,大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各普通高校对口扶持1-2个贫困县,每年至少为该县培养20名大专层次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继续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等教师培训计划,培养和造就一批有社会影响的特级教师和教育专家。
17、强化教师队伍管理。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收归到县。
在《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中央与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师范院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分配。中小学教职工县内调动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际调动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市级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提出的编制标准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报省政府核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今年完成全省在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2002年开展面向社会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全面转入制度化。要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同时注意吸收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工作。
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从2002年起,我省中小学全面推行“四制”(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改革,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形成择优上岗的竞争机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理代课教师,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城镇教师轮流到农村学校、骨干教师轮流到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凡到县以下贫困、边远乡村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在县城,见习期间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凡到贫困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增发一定津贴。教师交流的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18、改革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推进校长职级制。

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9、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小学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要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和认知规律,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
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小学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一批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校外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把体育和美育摆到学校教育的重要位置。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确保体育课的正常开设,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开展经常性体育活动及小型多样的体育比赛,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顽强意志。重视美育熏陶,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充分挖掘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体育活动。
20、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小学加强综合课程,初中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从小学起逐步开设外语课,中小学增设信息技术教育课和综合实践活动,中小设置选修课。普通中学要设置技术类课程。中小学都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加强劳动教育,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农村中学的课程设置要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绿色证书”教育并与农业科技推广等结合。
加强教材管理。建立和完善教材编写、资格认定、新教材实验、教材审定、管理使用以及教材质量跟踪评价等一系列制度,切实提高教材质量。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审定工作。加强对滥发学习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努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要改变满堂灌、死记硬背、搞题海战术,大力提倡启发式教育;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广泛开展研究性学习,鼓励合作学习,提高学生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广大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各地要建设一批教育科研示范学校,抓好一批重点研究课题,创出一批较高水平的教育科研成果。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可与高等院校合作,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途径。教研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实验。
改革招生选拔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小学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不得向社会公布“高考状元”。改革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与选拔方式。对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取得突出成绩及在体育、艺术等方面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实行单独考试录取或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21、加大中小学 信息化建设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推进,注重实效,利用广播、电视、因特网、卫星通讯等多种方式实施“校校通”工程,逐步形成全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网络体系。各地要逐步为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我国卫星教育节目的接收设备。有条件地区要实现学校与互联网的连接。到2005年,全省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鼓励开发、建设共享的中小学教育资源库。
22、各地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切实加强中小学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师生开放。乡镇中小学可建立中心实验室、图书馆等,辐射周边学校。到2005年,全省基本实现中小学普及实验教学县的目标。
23、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24、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途径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非义务阶段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中小学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基建项目审批、经费筹措等方面要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优惠政策和宽松环境。
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方面按有关政策和规定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府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奖励学校举办者。
25、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和可能,分离的学校要落实办学经费,安排好在编教师,确保校产不流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支持企业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26、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学校体系改革试验。中小学校可采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发展基础教育。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高中和寄宿制学校要逐步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中小学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试验。

七、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7、各级政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要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措施,努力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定期检查基础教育工作制度,把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内容。
28、坚持依法治教,完善基础 教育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学校教育要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要把学校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29、加强基础教育执法监督。建立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重点检查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中小学危房改造、中小学收费、教育外部环境等,以及“一保、二控、三监管”(即切实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并认真督促检查落实)的落实情况。对拖欠教师工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除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必要的业务工作检查指导外,其他部门不得对中小学随意进行检查。否则,中小学有权拒绝、举报。对乱摊派、乱罚款和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30、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估。
31、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群防群治、警民合作,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32、重视学校、家庭、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学校要通过家访等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及校外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都要发挥各自优势,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共同开创我省基础教育工作新局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