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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1]208号
  • 【发布日期】2001-12-19
  • 【生效日期】2001-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20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应对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给我国外经贸工作带来的严峻形势,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持续增长,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0月9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努力提高我省口岸工作效率和总体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外经贸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对提高口岸工作效率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我省地处边疆,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国境线长达4060公里,有11个国家一类口岸,9个国家二类口岸。多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加快口岸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我省的外贸进出口尤其是边境贸易出现了波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外经贸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将十分严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对促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外经贸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尤其是边境贸易和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重要意义,把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作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当前重大工作部署,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建立全省口岸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口岸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环节,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是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关键。目前,海关总署、铁道部、交通部、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和民航总局等六部门已建立了由海关总署牵头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按照《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联系会议由邵琪伟副省长负责召集,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经贸委(口岸办)、交通厅、外经贸厅、昆明海关、昆明铁路局、云南民航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协调联系会议日常事务由省经贸委(口岸办)负责处理。

三、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为口岸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条件
完善的口岸基础设施是提高口岸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条件。有关各方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尽快形成功能完善、设备先进、配套齐全的口岸基础设施。省计委要尽快牵头研究提出我省“口岸新形象工程”建设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对在建的口岸工程项目,特别是瑞丽口岸联检查验中心和河口山腰车站联检楼等项目,省计委和有关地州市要抓紧督办协调工作,加快建设进度,尽快竣工投入使用。

四、协同配合,改进管理,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口岸各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改革口岸作业流程,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口岸管理部门“一站式”、“一条龙”、“一个窗口”的联合办公模式。同时要完善运作机制,改善管理和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当前我省外经贸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更应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为外贸企业提供及时、优质的口岸服务。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从2002年1月1日起先行在瑞丽、河口、勐腊和昆明等口岸实行24小时报关、通关制度(包括节假日);其他各口岸实行节假日和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预约报关、通关制度,及时为外贸企业进出口服务。

五、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通关速度
口岸各管理部门要广泛应用信息和网络技术,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加大“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应用力度。由省经贸委(口岸办)、省计委牵头会同口岸有关管理部门对此进行专题研究,尽快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以使口岸各管理部门能够在一个电子平台上运作,提高我省口岸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进一步促进口岸工作效率的提高。

六、加大整治“三乱”的力度,规范口岸执法管理行为
口岸各管理部门要结合应对入世开展的政策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当前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场经济秩序,治理“三乱”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对口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律,坚决取缔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鉴于目前澜沧江--湄公河航运收费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省计委、经贸委(口岸办)、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航运收费标准,为澜沧江--湄公河航运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七、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充分发挥口岸效能
目前,由于建设资金和其他因素的制约,我省的口岸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要抓住我国入世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口岸建设给予更大力度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尽快解决一些制约我省口岸效能发挥的瓶颈性问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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