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通[2001]43号)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近年来,在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无视国家的殡葬管理法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公墓,或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有的公墓(塔陵园)单位有法不依,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违法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保护国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墓发展
(一)严格审批制度。建立公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必须服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公墓审批,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提出规划定点意见,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工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时,没有民政部门的正式批文,一律不得办理公墓的登记注册,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严格限制公墓的建设范围。滇池周边,包括四城区及安宁、呈贡、晋宁,一律不准批建新的公墓(塔陵园)。已审批建设的,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发展规模。没有公墓的其他县(区),因推行殡葬改革需要而要求建设公墓的,要充分论证,符合规划,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主要交通沿线以及影响景观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地方建设,并且原则上一个县(区)只准批建一个公墓。
(三)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是公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批建的公墓要切实加强管理。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单位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发布广必须先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民政厅审批。公益性墓地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性性质,违规对外销售墓穴或骨灰寄存格位。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法规,依法打击公墓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严禁转让、预售、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各县(市)区政府和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公墓的管理,依据殡葬法规,监督各公墓经营单位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寄存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骨灰格位出售手续,严格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格位。墓穴和骨灰格位的认购活动只能在殡仪馆、公墓内进行,不准在昆明市区及其它场所设立销售机构。现已设立的营销机构要立即取消,拒不撤销的,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取缔,严肃查处。严禁公墓、骨灰格位的转让、预售、炒买炒卖和传销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严厉打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依法取缔非法公墓,大力整治乱埋乱葬。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私自兴建公墓,或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违法对外经营,引发了严重的乱埋乱葬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取缔非法公墓。对毁林、占用耕地的乱埋乱葬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决不姑息迁就。要把公墓整治工作纳入同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今后,再出现非法建设公墓和乱埋乱葬的问题,要追究当地行政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近期内,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民政、林业、土地、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辖区内的乱埋乱葬和公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一次清理检查,进行综合整治,并将检查、整治情况于2002年1月31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已开展整治工作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巩固阶段性成果,防止死灰复燃,坚决剃住乱埋乱葬之风,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墓管理工作,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昆明生态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有关注规和规定,认真制定清理整顿公墓的具体办法,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强化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要注重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殡葬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为殡葬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八)各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公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对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重要情况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公安、工商、土地、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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