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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杭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12-28
  • 【生效日期】2001-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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