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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国债等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2]1号
  • 【发布日期】2002-01-07
  • 【生效日期】2002-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国债等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国债等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内政字[2002]1号2002年1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支持农牧业生产扶贫、救灾和支持科技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对促进全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国债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自治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国债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充分认识国债等专项资金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国债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转变重引进,轻管理的观念,针对目前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国债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明确职责,管好用好国债等专项资金
各级国债等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切实解决国债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防止谁都想管,出了问题却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为确保国债等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等专项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到用款地区和单位,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等专项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国债等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对有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提高国债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要高度重视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熟悉掌握各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法规,并自觉遵守。针对在国债、支农、扶贫等专项资金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加强对项目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对财务管理弱化的项目单位要尽快加强,以切实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

四、严格执法,加大国债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的力度
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5]41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若干规定》(内政发[2001]107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1]2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等国家和自治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国债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近期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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