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给予各类投资者同等待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收入,下同),是指行政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从立项或征地到形成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全过程,以及在二级市场交易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事权范围内的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资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本市现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部分收费项目暂停收取三年;对具有服务性质的收费项目转入服务性收费;对标准偏高的收费适当降低。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集中收取,统筹安排,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实行集中收取。下列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
(一)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
(三)文物勘探发掘费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六)绿化易地建设费
(七)城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八)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九)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一)至(五)项合并,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取。
其余的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渠道收取。
第六条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第七条 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进行公示;对投资者进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咨询;负责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凭证》、办理费用收缴及相关业务。
第八条 服务机构工作场所内应悬挂公示标牌,公示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时间、收费环节等内容。
第九条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实行银行代收制。投资者持服务机构或执收单位出具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凭证》,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款手续,或到代收专柜及其网点办理缴款手续,收费资金直接划入市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条 凡纳入一站式收取的收费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实行一站式集中收取。对情况特殊,不能一站式收取的收费项目,应本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缴费的原则,确定收费环节和办事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费由市财政、价格、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确保本办法所示收费项目及时准确收取。对未缴及少缴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经市政府批准的缓缴部分费用的项目在办理竣工手续时,必须缴清缓缴费用。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项目收费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要对收费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超越本办法确定的范围,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费的,有权向市价格、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投资者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向投资者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费。投资者有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服务。服务性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调整,每年应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的,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本市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改变现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财政局会同成都市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
1、消防设施配套费
2、工程综合保证金
3、小区公建配套费
二、暂停的收费项目13项:
1、建设用地批准书费
2、土地证书费(只在建设项目中)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4、考古调查费
5、临时绿地占用费
6、公路占用费
7、占道收费
8、规划档案利用费
9、利用档案收费(国土)
10、预防性卫生监测费
11、房屋权属证书费(只在建设项目中)
12、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费
13、夜间施工管理费
三、保留的收费项目29项:
1、劳动合同、建筑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原标准50%收取,并不能强制鉴证)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原标准的70%收取)
3、房屋登记费(含总登记、转移登记,按原标准的70%收取)
4、房屋交易手续费(按原标准的70%收取)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7、城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8、征地管理费
9、耕地开垦费
10、农转非退养人员安置统筹费
1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2、土地闲置费
13、土地复垦费
14、环保超标排污费
15、城市地下水资源费
16、绿化损失赔偿费
17、公路损坏补偿费
18、市政设施赔偿费
19、地产交易手续费
20、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21、绿化易地建设费
22、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3、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
24、文物勘探发掘费
25、工程定额测定费
2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27、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28、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9、新菜地开发基金
四、转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9项
1、环境影响评价费
2、招投标业务费
3、测绘收费(不包括地籍测绘)
4、代办手续费(代办拆迁、建房)
5、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按国家规定范围)
6、环境监测收费
7、建筑垃圾处置费
8、公路工程质量及检验检测收费
9、新建项目(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