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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 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2002]6号
  • 【发布日期】2002-01-31
  • 【生效日期】2002-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 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
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计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一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系指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下同)增长迅速,在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省二十多年来经济得以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以较大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我省民间投资逐步减弱。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
(一)提高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调整所有制结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增强经济活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消除体制、政策障碍,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划、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清理规范有关政策措施,改进监管方式,加强服务,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介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介绍民间投资成就、经验、市场信息和有关政策,营造支持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思路。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引导民间投资者扩大投资,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分类指导、扶强扶优”的原则,对民间投资比较活跃的地区,要注重质的提高,引导走联合发展的路子,形成区域整体优势;对民间投资相对薄弱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民间投资的力度,以促进当地经济的更快发展。

二、放宽准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三)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对外商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特别是列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发布的《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28个领域共526种产品、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加以限制的,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开放的领域中,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价费补偿机制可以获取收益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都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界限,破除地区和部门垄断,鼓励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之外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可设立障碍。对过去依靠财政无偿拨款建设的一般性项目,只要有经营收益的可能性,都应面向市场招商引资,其中已由政府投资建设、尚未建成的项目,以及政府已筹措到部分资金(包括国债资金)但尚有投资缺口的项目,可以吸纳民间资本或其它社会资本以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建设,也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形式,变更项目法人,转让给民间投资者或其它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和经营;已由政府投资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同样可采取所有权、经营权出让转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或其它社会资本投入。
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重点在城市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自来水、围垦、收费公路和桥梁、停车场、公园等基础设施和非义务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推出一批项目,分别制定一些配套的优惠政策,如采取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公益性项目与盈利性项目捆绑经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投资主体,使民间资本和其它社会资本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进入这些领域,进一步加快我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运用BOT(即建设-运营-移交)、TOT(即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四)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兴办高科技企业,参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投资与经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改造,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机制转换和技术进步;鼓励民间资本开发经营农林牧副渔业和农村服务业,开展土地整理和垦造,参与水源设施的开发经营和生态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地方铁路、公路、电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开发经营城镇的公用设施和服务业,对投资额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路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发电厂等,可采取分段投资经营、厂网分离或股份制等形式,拓宽民间资本进入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非义务教育事业,积极参与中心城市高等教育园区建设,依托现有本科院校兴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或投资经营公办学校的后勤服务设施;鼓励发展民营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事业。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于老、少、边、穷地区。凡民间资本在我省革命老区乡镇、少数民族乡镇、边界县和19个经济欠发达县开办生产型、科技型经济实体的,可在入世过渡期内享受国家和省里对在内地山区、贫困地区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在安排小康发展基金、山区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上给予平等对待。

三、实施公平合理的财税、价格政策,扶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六)实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财税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建设资金上,通过安排财政贴息、投资补贴、设立担保基金和提供风险投资支持等形式,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省计划、经贸、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办法,按产业政策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结构调整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小康发展基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各种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向。有关部门要对与个私经济有关的税费科目进行清理和规范,依据国家税法和具体情况适时调整不公平、不合理的税赋,激活民间投资,严禁各种收过头税的行为,切实减轻投资者税负。
(七)合理确定民间投资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机制,采取价格补偿和财政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保证民间资本或其它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合理回报。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需由政府控制价格水平的项目,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各级人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补偿成本加合理回报、财政拨补和社会公众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增加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回报率。当价格补偿机制无法满足约定的投资回报需要时,可由当地财政补偿应回报的不足部分,以吸引民间资本和其它社会资本投入。对经费自筹,由社会力量筹建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构的收费,按国家政策,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如民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前教育(指托儿所、幼儿园),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其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形式,由教育机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拓宽融资渠道,为民间投资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八)改进和完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省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机构设施,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信贷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意识,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申请一视同仁;福建兴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发挥“立足地方”、“服务中小企业”的特色,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支持各类民间投资者对信贷资金的需要。充分发挥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的作用,鼓励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贷款担保基金,已经成立的乡镇企业担保基金要积极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服务。鼓励以股份制的形式吸收社会力量、企业群体和其他资金入股组建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经营,为民间投资者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建立民间投资者之间的互助担保组织。
金融机构和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供住处咨询和理财服务,把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和推进民间投资者信用制度的建立有机结合起来,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各类银行要增加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的贷款种类,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现有资产抵押率,积极试行以驰名商标、专利产权等为质押的贷款,与更多的信誉好、效益高、实力强的民间投资者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提供相应的授信额度,在授信范围内简化贷款申请手续。
(九)积极为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提供帮助和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者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开展转贷试点提供的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积极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者平等地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在高技术产业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设备国产化等方面的资金扶持。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十)为民间投资者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积极稳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创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对民间投资为主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发行债券、上市辅导,支持和帮助其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充分发挥信托投资公司的作用,通过设置专项信托投资资金,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允许民间投资者以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

五、改进政府的管理工作,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一)积极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公开征集制度、项目筛选储备办法和项目推介制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向国内外征集工业、科技、新能源、农业产业化和环境治理等方面项目,建立相应领域的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过召开项目成果推介会,发布投资促进政策,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成为民间投资的重点,促进先进生产工艺和前沿科技成果与民间投资项目的结合,推动民间投资的技术进步。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息引导,通过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传递有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市场需求、项目规划等方面信息和预警信号,引导民间投资方向。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监管,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十二)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审核制度。要改变行政审批控制等同于加强监督管理的观念,切实深化行政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只要是法律法规允许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依法予以批准,及时发放相关证照。凡是民间投资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一般竞争性项目,除保留规划、环保、建设用地和质量安全等法定审批外,一律取消立项、可研、设计等其他环节的审批,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登记备案制。要创造条件,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已建立审批服务中心的,要切实做到“一个窗口进,同一窗口出”的审批方式,减少投资项目报批环节;对不予批准的项目,主管审批的部门应在规定限期内明确说明不批准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十三)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要把促进民间投资与推进城市化有机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建设标准厂房等办法,解决民间投资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问题;民间投资项目建设享受与其它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同等的用地政策。要结合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对一批布局分散、功能不全的工业小区进行整合,使整合后的工业园区具有设施配套、产业链衔接、高起点、规模化、有特色的优势,吸引一批有影响的民间投资项目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进入园区,提高产业集聚度,有效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通过大力推行旧宅基地和企业废弃地的土地整理,或采取征收、征购、收回因企业破产、兼并、停业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各种类型存量土地的办法,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合作取得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等方式,盘活现有土地存量,扩大对民间投资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的用地供应。
(十四)继续做好集体、私营企业“两权证”办证工作。土地、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妥善解决集体、私营企业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把办理集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两权证”作为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促进民间投资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集体、私营企业补办土地、规划、房产审批手续,确认土地、房产权属,颁发相关证书,方便企业申请贷款抵押。针对补办“两权证”工作中涉及土地、规划、税费补交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对规划、建筑质量达到要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市场、有潜力的各类企业,在按规定补缴各种税费后,要继续为其补办“两权证”。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缓缴。
(十五)创造良好的人才流动环境。继续鼓励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科研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管理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国留学生等,到以民间投资为主的企业就职或直接创办私营企业,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民间投资企业要做好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统筹办理社会保险,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岗分流人员,本人继续缴费投保的,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企业的从业人员,要在人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评选、劳动用工、技术培训、医疗卫生、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实行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六)放宽民间投资者在城市入户的条件。除认真实施国家有关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外,民间投资者在本省设区城市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资所在城市落户,并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6号)中提出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规定,取消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限制性的收费项目。
(十七)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民间投资者季谈会、领导接待月或现场办公等制度,专题研究民间投资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切实帮助民间投资者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到省外、境外办会办展,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省外、境外投资。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规定,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规范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审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投资策划、技术支援、资产重组、财务管理、人才培训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成立信用咨询服务中心,为民间投资的商业往来、银行信贷资金等提供资信评估、查询等服务。各级工商联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政府联系民间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应主动及时搜集个私企业反映的情况,接受民间投资者的投诉,分门别类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专题研究协调解决,同时做好跟踪督促检查,做到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

六、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八)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清理、修订现行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取消一切以所有制为界定设定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保护民间投资者公平正当权益的法规规章体系,依法保护民间投资项目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以道路两侧开发权、特许经营权等吸纳民间投资的,要千方百计兑现承担,保护民间投资者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在选择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时,应按照统一、平等的标准,给予民间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企业平等入选待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十九)严禁擅自设立各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变相摊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各种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各类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的税外收费负担;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证等收费制度,严禁向民间投资者和其它社会投资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擅自名目向民间投资者和其它社会投资主体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企业有权拒绝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民间投资者收费的执法检查,并在新闻媒介上逐步公布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十)规范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向全社会公开办事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定报备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禁利用职权搞部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合法手续随意进入民间投资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抓好社会治安管理门垄断,设置行业壁垒。严禁利用职权和职便“吃、拿、卡、要”。严禁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合法手续随意进入民间投资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扰乱民间投资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开通投诉咨询热线,把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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