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考察审批制度和 禁止用公款旅游的规定》和《广州市关于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考察审批制度和
禁止用公款旅游的规定》和《广州市关于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的通知
(穗办〔2002〕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考察审批制度和禁止用公款旅游的规定》和《广州市关于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考察 审批制度和禁止用公款旅游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巧立名目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考察审批制度
(一)凡属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市外事办不予批准;出国(境)团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绕道旅游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二)坚决执行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的规定。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四)继续执行市纪委、市外事办、市监察局《转发省纪委、省外办、省监察厅转发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穗府外字〔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对未经预审的双跨团组,不予审批。
(五)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访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访手续。
(六)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属于公款的临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要到市外事办办理出访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原则上不能持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现行审批办法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市管干部由所在单位向市外事办申报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核;市委组织部如有不同意见,要及时书面告知市外事办。
二、建立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反馈制度
(一)因公出访团组要严格执行回国(境)后一个月内向审批部门递交出访报告的制度。
(二)领导干部出国、出境(含因公、因私)返回后一个星期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存档。回执内容包括签发证机关、出国(境)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出国(境)时间和返回时间等。
三、严格管理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
(一)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发放和管理,严禁异地发证。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其中,持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件的人员每次从港澳回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上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登记。
(二)加强对因公证照管理的检查监督。有关单位每季度要对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收缴保管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将证照使用管理的情况向市外事办报告,同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
(三)把好新发证照和使用的关口。发证机关在办理新证(照)时,须将原有旧证(照)收回注销后方可办理。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四)认真做好市管领导干部因私护照的管理工作。继续严格执行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我市市管干部所持因私护照管理的通知》(穗组通〔2001〕71号)的有关规定,凡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私人原因办理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凭任务批件办理因私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凡通过因私途径出访和赴港澳人员,各级财务部门不得为其报销出访费用。否则,以违纪论处。
四、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一)加强对有出国(境)组团经营权的旅行社的管理,严禁接收各行业协会、群众团体、各单位集体组织的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旅行社接收出国(境)旅游者,必须要求旅游者所在单位领导或所在地有关部门在审批表上说明是自费旅游或探亲。否则,不得接收报名。
五、严肃查处公款旅游和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经查实凡属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所有出国(境)费用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规定全部自理,单位领导批准报销的要追究责任;组团单位的违纪收入要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对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和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外派人员,一经发现立即调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按期上交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在填报因公出国(境)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做好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保管、收缴工作,认真执行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报告、登记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严肃查处。市纪委要加强对禁止领导干部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委组织部、市外事办、市旅游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中共广州市纪委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州市旅游局
二○○二年三月七日
广州市关于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问题重申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
(一)公务接待内宾,原则上在内部宾馆或招待所安排食宿,并严格遵守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凡要求往豪华宾馆的,住宿费用自付。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陪同上级和外省、市人员到企业、农村、街道等基层单位参观、考察工作可按有关规定陪餐外,一律不准接受这些基层单位的宴请。
(三)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营业性饭店用餐。
(四)元旦、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搞相互走访拜年活动。
二、严禁利用举办会议、庆典礼仪活动用公款吃喝玩乐和发放纪念品
(一)坚持节俭从简的原则,尽量减少各种庆典礼仪活动。必要的庆典礼仪活动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不得借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所在单位组织安排,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各类庆典礼仪活动,不准接受主办单位赠送的纪念品,更不准索要礼品或纪念品。对无法拒收的礼品、纪念品要按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二)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每月中旬无会议制度。禁止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轮流做东的联谊性会议。严禁组织召开各类没有实质内容的研讨会、学习班等,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借机用公款大吃大喝,搞公款旅游。
三、严禁用公款到高消费娱乐所场进行娱乐活动
国家公职人员不准用公款获取或收取馈赠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和高消费娱乐场所的使用券;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节假日用公车外出旅游或用公款参加民间协会或社团自发组织的体育比赛、健身等活动;严禁到下属单位或基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严肃纪律,加强作风建设
各级党组织要开展经常性的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思想教育,使全体党员和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群众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头执行本规定。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加强专项检查监督,发现好的典型要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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