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六项中的“造地费”修改为“耕地开垦费”。
二、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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