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2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04
  • 【生效日期】2002-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署,下同)领导”修改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