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2〕41号)
2002年4月11日
为贯彻执行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十五”计划等城市发展战略,统筹安排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及合理运营,同时又便于及时全面掌握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度假区及所属产业园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周至县、户县、长安县、蓝田县、高陵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全市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计划进行统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
二、各开发区、各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基本程序,向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时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及项目形象进度月(年)报表。
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年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至上年末累计完成投资数、本年度计划投资数及资金来源、建设目标和要求等。
项目形象月(年)报表应包括:项目名称、年计划进度、至上月末实际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三、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是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和区、县的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应据此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定程序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编报本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发展规划。
五、为全面了解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由西安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各级管理部门,对上述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水平等情况进行一次详细的摸底调查,将其全部纳入西安市城市建设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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