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二、三等伤残义务兵和退伍义务兵慢性病员必须档案和病历手续完备,慢性病员还必须达到总后勤部、卫生部《几种常见慢性病病情稳定及基本治愈标准》(1992年3月修订)。
转业士官仍实行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区(市)县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报到完毕。转业士官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安排工作的由地方接收安置单位发放。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安置率要达到95%以上,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
二、接收安置办法及政策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退伍义务兵由父亲或母亲所在系统或单位、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接收安置;上述单位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凭有效证明纳入统筹安置或自谋职业。各极人民政府要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拓宽安置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凡属父母或配偶系统归口安置的退役士兵,由该系统或单位采取安排工作和有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入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了部分中央驻川和省属单位安置计划仍由省军安办下达外,其余中央驻蓉单位、省属和市属以上单位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律由市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下达;区(市)县属以上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安置部门按照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向接收安置接分配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无条件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在政府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5万元。企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资金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青羊、锦江、武侯、成华、金牛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退伍义务兵按每个18000元计发;转业士官以1万元为基数,按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加2千元计发,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余区(市)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补助经费从收取的有偿转移经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要完善手续,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酌情减免相关费用,核发营业执照。其他各种优惠政策可比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执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免收管理费,其组织关系转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党委,并对其进行管理。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当地人才需要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要求和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非严重过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初期工资待遇的确定应与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工资待遇相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当地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妥善解决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提供优惠政策,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做好2002年度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社会和部队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工作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捕获量,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听众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满腔热情地为凤士兵排忧解难。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维护并参与改革和发展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领导,依法安置,确保任务完成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纳入一级目标管理,完善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及时督促检查。各中央驻川和省属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各接收计划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无条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
要充分发挥各级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顺利完成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对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地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证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经费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经费,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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