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意见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意见
(闽政办[2003]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意见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2001年以来,我省认真开展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车辆无牌无证非法营运屡禁不止;宰客、甩客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道路损坏严重;一些车户将车辆非正常转籍到外省或直接办理外省牌证,而长期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即非正常“异地落籍、本地运营”)。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运输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广大运输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影响国家的税费征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强化国家税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建立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交警总队、省公路管理局、省运输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管理和市场秩序规范工作。各级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确保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取得成效。
二、公安、交通、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认真做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
(一)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路面监控,依法查处车辆超载运行等妨碍行驶安全的违章行为,发现擅自改装、改型的车辆一律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查获的无牌车、假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依法予以扣留。要加强车辆异动管理,尤其要加强对接近报废年限车辆的转籍管理。
(二)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认真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和各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1.运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倒客”、“甩客”、 “宰客”及骗货等严重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深入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活动,严格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
对滞留在我省从事运输经营满1个月以上的车辆,当地运管部门要将其纳入日常管理,按交通部规定征收运输管理费。
2.各级公路稽征机关要加强各项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征不漏。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必须办理登记。进驻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滞留1个月以上的,车辆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应主动持有关证件到滞留地公路稽征机关办理进驻登记手续;滞留3个月以上的,从第3 个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在我省缴纳公路规费。
要严格执行《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以下简称《计量手册》)和有关公路汽车征费标准文件,对计征吨位与《计量手册》等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补征公路规费。
3.各级公路路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加大力度,严格按规定处理严重超限运输车辆,切实遏制当前车辆超限运输蔓延的势头,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畅通。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贸易公司和汽车运输经营者的税收管征工作。对滞留在本地运输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车辆车主或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外出经营的规定,实行税务登记,将其纳入税务管理。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贸易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大力开展道路运输秩序综合整治,依法严肃查处扰乱运输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对拒缴、抗缴国家税费,妨碍和阻挠交通、公安、税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各司其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努力为运输经营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要尽量减轻运输经营者负担,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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