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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 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成都市
  • 【发布文号】成办发[2002]60号
  • 【发布日期】2002-04-26
  • 【生效日期】2002-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 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
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2]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局、市经委《关于贯彻 <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战略,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根据《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4号),按照统筹考虑、总体平衡、灵活处置、促进搬迁的原则,对东郊搬迁改造企业的国有土地处置,区别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

(一)搬迁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组织拍卖,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政府统一收购。

(二)原址土地处置方式

1、拍卖。企业将原址建筑拆完,具备场地平整,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由政府组织拍卖。

2、一次性成交价收购。土地收购价格以我市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土地的具体区位状况、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商确定。

3、基价收购、全额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评估价的65%作为收购基价,依照企业搬迁进度分期支付给企业。企业搬迁完后,待土地由政府招标拍卖变现后,按成交价扣除已付收购款和有关费用(成府发[2002]4号文件中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资金利息、配套建设费用、3%的土地收购储备拍卖工作经费)后,剩余地价款全额返还给企业。

(三)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启动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企业在2003年底以后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含国家作价入股)的土地处置

(一)搬迁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含国家作价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收购或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二)原址土地处置方式

1、一次性成交价收购。土地收购价格以我市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土地的具体区位状况、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同确定。

2、基价收购、全额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评估价的70%作为收购基价,依照企业搬迁进度分期支付给企业。企业搬迁完后,待土地由政府招标拍卖变现后,按成交价扣除已付收购款和有关费用(成府发[2002]4号文件中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资金利息、配套建设费用、3%的土地收购储备拍卖工作经费)后,剩余地价款全额返还给企业。

3、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将原址建筑拆完,达到场地平整,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三)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在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成交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在2003年底以后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成交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三、土地处置的实施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土地处置方式。

(二)由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评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安排土地评估,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土地评估报告。

(三)政府收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商形成初步收购方案(包括:收购价格和方式、支付条件、交地时限等)。收购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土地收购协议。

(四)挂牌交易的,由搬迁企业到成都市地产交易所登记挂牌,市地产交易所具体组织交易工作。

(五)企业自行拆迁,达到场地平整,规划条件具体,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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