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42号)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区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及职工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来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本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发放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屋仅限于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市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方式。即借款人与市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市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按规定向市资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两年,且最后缴存日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半年,若申请人已按规定条件支取公积金,须补交原支取公积金额度;
(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依法办理房产证;
(四)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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