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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发布北京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劳社资发[2002]88号
  • 【发布日期】2002-06-21
  • 【生效日期】2002-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发布北京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发布北京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2]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关于"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的目标,以及"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的力度"的要求,指导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使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2002年继续对全市企业发布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1年工资指导线实施基本情况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8092元,比上年增长1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5%;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060元,比上年增长13.9%,实际增长10.5%。其中: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5125元,增长12.7%,实际增长9.3%。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13521元,增长12.8%,实际增长9.4 %;地方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9271元,增长5.1 %,实际增长1.9 %;地方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8955元,增长1.9%,实际增长-1.2%,中央在京企业22850元,增长19.7%,实际增长16.1%。

以上数据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情况:

(一)中央在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明显高于基准线水平,并超过预警线4.7个百分点,进一步拉大了同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

(二)全市企业、地方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也呈现较快趋势,分别高出基准线3.9、2.7和2.8个百分点。反映出我市宏观经济状况较好,政府实施扩大内需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国有企业改制、扭亏、脱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也反映出少数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的自我约束力能力不强,这些企业应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按照指导线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幅度,控制工资过快增长。

(三)地方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所有制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均在基准线以下,特别是地方集体企业实际工资增长为-1.2%,需要进一步通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职工平均工资的适度增长。

二、 实施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因此,企业在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特别是要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与行业相应指标的对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定位,切忌盲目攀比其他企业工资水平。

鉴于近两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且物价水平相对较低的实际状况,为保持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合理适度,建议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主要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二)对于2000年和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0%,且当年平均工资增幅均接近或达到预警线的企业,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应超过基准线。

(三)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所有企业的工资增长达到或接近预警线都是危险的信号,特别是前一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已经比较高的企业更不应攀比预警线;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仍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四)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双方应围绕基准线,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五)对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增速较低的少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在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可经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属各企业出资人(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单位在审核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2000年、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且处于同行业企业的较低水平;

2、企业2002年预测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区别不同情况,从严掌握所属企业中工资水平较高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请各单位在2002年10月底前将审批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企业2001年人工成本报表,近两年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指标,2002年预测效益增长情况以及批准工资增长幅度)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各单位(区、县,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体实发水平不得突破预警线。

(六)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基准线,确因经济效益增长显著,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拟提高工资增长幅度时,将申请于2002年10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七)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所属企业提出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和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综合利用人工成本管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等措施,引导企业增强工资分配决策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

(八)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地方国有企业,我们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审批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列入今、明两年工资内外收入大检查的重点抽查范围。

(九)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岗位、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做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实施,全面提高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能力。

三、为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我们一并发布《北京市2001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分经济类型的门类、大类数据)(见附件二),《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见附件三)。

四、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工资指导线原则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附件:1、北京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北京市2001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3、部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北京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1年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

㈠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2817.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增长幅度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比9%的预期目标高2个百分点。

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845.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7%。

㈡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593.5 亿元,增长10.4%,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1.7%。

㈢社会劳动生产率45445元/人,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3.5%;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65852元/人,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21.6%。

㈣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8092元,比上年增长15%;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060元,比上年增长13.9%,其中: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5125元,增长12.7%。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13521元,增长12.8%;地方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9271元,增长5.1 %;地方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8955元,增长1.9%,中央在京企业22850元,增长19.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1578元,增长11.9%。

㈤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98.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1%。

㈥扣除价格因素,全市职工、全市企业、地方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地方其他所有制企业、地方集体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分别为 11.5%、10.5%、9.3 %、9.4 %、1.9%、-1.2%、16.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5%。

㈦城镇登记失业率1.18%,处于调控指标以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69.49%,下岗职工再就业率75.91%。

二、2002年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

2002年是奥运奠基之年,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起始之年,也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根据市政府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安排,今年将实现的主要经济目标是:

㈠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12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9%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33亿元,增长9%。

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左右。

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5%以上。

㈣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 2%以内。

三、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有关政策,我们提出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㈠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9%,扣除物价因素,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安排在5.8%。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㈡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对于2000年、2001年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应在符合"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

㈢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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