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 进一步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
进一步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0月16日川办发〔1997〕133号)
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认真落实“一保两挂三配套”政策(即保农业科技人员下乡出差经费,并将科技服务、科技承包的实绩与评定技术职称挂钩、与物质利益挂钩,做到政技物三配套),鼓励大批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为农民搞好科技服务。加快实用技术推广,确保全省农业稳定增长。
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十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及动员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去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农业科技服务中实行“一保两挂三配套”政策,继续鼓励广大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业第一线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带动广大农民“稳粮调结构、增收奔小康”,现就进一步调动农业(含农、林、牧、农机、水利、水产、蚕桑,下同)科技人员积极性,加快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解决农业科技人员在职称评聘中的实际问题
(一)从事农业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对优良品种培育开发,栽培、养殖技术改革、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和推广实用技术成效显著的,按有关规定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农业科研、教学人员在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其从事推广、转化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科研、教学职务的任职年限;其从事推广、转化的业绩、效益相应计算为科研、教学业绩。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重点考核其推广工作业绩和效益。要通过对推广工作的总结,将推广过程中运用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完成承包合同的情况,成果转化周期和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价其业绩、贡献的主要依据。要积极选拔、推荐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评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农业科技人员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有关专业规定学历的,须参加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经省人事职改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其中,正在接受相应学历教育,并已取得专业课单科结业的人员,免试相应科目;198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现已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的人员,评聘中级职务免予考试。
(三)农业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人员的外语要求仍按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川职改〔1991〕2号)、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四川省农牧厅《关于〈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知识和外语统一考试的试行意见〉和〈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大纲(试行)〉、〈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外语统一考试大纲(试行)〉的报告的通知》(川职改办〔1991〕2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确因研制、培育新品种、开发新技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一年中在县以下(不含县,下同)农业第一线工作时间达6个月以上,当年未能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农业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出具证明,经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机关认可后,采取“先评后考”的办法,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首届任期内按规定补考外语。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农业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不作要求。
(四)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扶贫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要的职务数额,所在单位不能解决时,由同级人事部门单列指标,专项下达。对通过国家评审取得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的人员,各单位要做好相应聘任工作,所需职务数额由省人事厅专项下达。
(五)被列为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并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可按新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报批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下达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六)重视农村乡土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解决好农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的职称评定问题。要大力提高农民技术人员的文化素质,加强科普宣传,加大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的力度,并将培训考试成绩作为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依据之一。要将应用农业技术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成绩和效益作为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农业学术、技术队伍梯队建设,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
(一)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业学术、技术队伍梯队建设。要选拔、确定一批学术造诣深,在我省农业科研、推广、生产中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农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要充分发挥中老年农业专家的作用,积极培养、造就一批跨世纪农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农业科技骨干,以适应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到农业生产第一线进行科技承包的技术人员,其承包的成绩和效果要与其物质利益挂钩。对在农业科研、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推广实用技术成效显著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重奖。
(三)推荐、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要向农业科技人员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倾斜。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特别是县及以下基层单位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选拔推荐,要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
(四)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成绩,政治素质好,具有组织、管理能力的农业科技人员,可按程序推荐选拔到县乡党政机关工作,优秀的可选拔到领导岗位工作。
三、认真落实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农业科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应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文件的规定在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实行浮动、固定工资,其浮动、固定工资均应按规定比例计算核定活的部分(津贴),并按单位津贴分配办法兑现。
(二)在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比国家规定适当高一些,高出比例按8%掌握,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提高8%津贴总额,在总额内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工作的艰苦程度和完成承包合同等实际情况拉开差距,合理分配。
(三)对分配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仍实行一年见习期,但可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提前执行定级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其定级工资标准可比国家规定同学历人员高一档。调出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其工资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农业院校、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含农、林、牧、渔等场)的人员到三州、攀枝花市、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和金口河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县以下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期间,可享受当地职工同等的地区性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
(五)县以上农业院校、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含农、林、牧、渔等场)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坚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工作的时间实行补贴,即:一年中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时间满2个月不足4个月的,加发半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指本人工资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之和,下同);满4个月不足6个月的,加发一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满6个月及以上的,加发两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执行上述补贴的人员,不享受本条第1、2、3款所列待遇。
(六)各地应积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办经济技术服务实体;鼓励科技人员领办或参股种植、林果、养殖等产业;鼓励科技人员承包农业等各种产业。科技人员领办、参股、承包和办经济实体,应当享有各种合理的经济报酬和利益。
四、加强农业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技人员素质
(一)各市(地、州)、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人事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合理建站布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核编工作。未核编的市(地、州)、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编委颁发的有关编制标准,逐乡镇核定人员编制。已完成核编工作的市(地、州)、县(市、区),要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稳定、健全。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有利于乡镇农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发挥乡镇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出发,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建设。要按照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和县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服务职能。
(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缺编补员,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工作需要逐步进行,人员来源主要从农业大中专毕业生中选配,也可适当择优聘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对长期在乡镇农业事业单位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的优秀招聘干部,在工资和退休后费用有保证的前提下,可按条件逐步转为录用干部。
(四)加强农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鼓励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农业科技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发挥农业大中专院校和农业培训机构作用,选派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到大中专院校定向培养;要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有计划地举办继续教育研修班,新技术、实用技术培训班,新知识讲座,不断提高农业科技人员从事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的能力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人员的素质。各级政府要重视农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投入,以保证继续教育工作中必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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