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
  • 【发布单位】合肥市
  • 【发布文号】合政〔2002〕108号
  • 【发布日期】2002-07-04
  • 【生效日期】2002-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

(合政〔200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障乡镇基本支出需求,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现就进一步完善县区与乡镇的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通过对乡镇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理顺县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实现财力适度向乡镇倾斜,解决当前乡镇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形成乡镇自求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乡镇政权建设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各县区要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把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权责结合,乡事乡办,乡财乡理。

(二)兼顾县区与乡镇两级财力需要。在确定县区与乡镇财政体制过程中,要精心测算,统筹兼顾,既要在财力分配上向乡镇倾斜,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又要兼顾县区本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所必需的财力需要。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县区对乡镇财政收支基数以及体制上交递增比例的确定,要结合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进行分类,实行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均衡发展。

(四)体制力求规范、合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县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确定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