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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2]12号
  • 【发布日期】2002-07-17
  • 【生效日期】2002-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2]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计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残联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特殊教育体系
1、切实把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我省“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全省“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坚持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力争到“十五”末期,全省各县(市)都建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中心,并积极创造条件,每个设区市都建设一批省、市级特殊教育示范学校。
“十五”期间,我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占全省人口40%左右的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占全省人口60%左右的其他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2、进一步发展中等特殊教育,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办学层次。“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发展中等特殊教育。各市要集中举办残疾少年中等学校,原有市属特教学校要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发展残疾少年中等教育;条件较好的县(市)特教学校要发展初中部,并招收附近县(市)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初级中等教育,使大多数残疾少年都能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通过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十五”期间,我省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残疾少年初级中等教育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80%以上,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入学率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残疾少年初级中等教育入学率达到60%以上,高级中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0%以上。各设区市都要重点建设一所直属特殊教育学校,并使之成为当地特殊教育教学、科研和师资培训中心。
3、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省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工作;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条件具备的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省教育厅将统一规划,在部分普通幼儿园建设残疾幼儿特殊班,积极探索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方法,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
4、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依托有条件的高校举办特殊教育学院(系)。在省属部分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办以残疾人为教育对象的专业(班),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5、积极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和教学,努力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品德教育,并将其贯穿于各科教学的始终,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行为和礼貌习惯。
6、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各级财政、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在经费、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和兴办校办产业,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特殊教育学校校办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职业中学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为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训练服务。
7、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努力提高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育的教学质量。普通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不得拒绝适宜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学生入学;各地教育行政和教育科研部门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指导学校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教学计划,使残疾学生能够得到真正适合其自身特点的教育。
8、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省、市、县(市、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以更好地指导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特教学术团体的发展,通过开展多种层次的特教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9、努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工作。“十五”期间,要继续办好邯郸师范专科学校特教部,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普通师范院校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和讲座,逐步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
10、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十五”期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要对所有专任教师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加大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及普通幼儿园从事残疾幼儿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教师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人的普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校长的特殊教育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尽快建立特殊教育专业高等自学考试制度和专业考试制度。
“十五”期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60%以上的专任教师要达到专科学历;通过国家、省、市各级培训工作,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质过硬、年龄结构合理的特殊教育骨干教师队伍。
11、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十五”期间,以邯郸师范专科学校为中心,建立省特教师资培训基地,每年对全省特教干部、校长、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在省内部分高等师范院校设立特殊教育专业,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师资的培养。各设区市应把直属特教学校建设成当地的特教师资培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特教师资的培训工作。
12、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需求。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发展
1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责任书,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规划目标落到实处。
14、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统计和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地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筛查,建立准确的残疾儿童少年基本档案,及时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规划。要重视对弱智儿童少年的检测工作,力求真实有效,并以此为基础做好弱智儿童少年入学和教育工作。要为他们未来回归主流社会着想,做好保密工作。
15、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努力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格局。根据各地实际,“十五”期间,全省特殊教育要实行“集中办学为主,随班就读为辅,特殊教育专门化”的指导方针,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建设。各设区市都要建设好一所直属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各县(市)都应努力建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或残疾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应建设独立的特教班。要下大力抓好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各县(市、区)都要集中举办培智班。普通中小学要创造条件,接受轻度弱智儿童随班就读。在“十五”末期,全省形成以设区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为骨干,以县(市、区)特教学校和特教班为主体,以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
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要优先审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规费,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16、积极开展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资助和扶持,保障所有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省、市扶助贫困儿童少年专项经费中,要分别专门列支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贫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7、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切实加大财政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十五”期间,省财政将继续设立省级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同中央特殊教育补助专款配套使用。各地要使用好中央和省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有条件的市、县要设立市、县级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所筹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列支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国家和省各项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中,都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各地要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
1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各地政府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效益;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的图书、刊物;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各地要积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
19、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根据省情实际制定全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细则,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九”复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十五”期间,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督导检查发布专题督导公报,通过发布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导各地积极发展特教事业。
20、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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