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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外〔2002〕48号
  • 【发布日期】2002-08-18
  • 【生效日期】2002-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深府外〔2002〕48号)



(2002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市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的因公出国(境)证件,包括因公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简称赴港澳通行证)一律交由市外事办公室集中保管。

二、因公务出访需要领用因公出国(境)证件的,凭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到市外事办公室证件管理部门领取;因工作需要需领用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即签发有三个月多次或六个月多次前往香港或澳门签注的通行证的,凭主管市领导的批准文件到市外事办公室领取。

三、领用的因公出国(境)证件在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交回市外事办公室保管。因公出国护照须在出访回来后15天以内交回,赴港澳通行证须在返深后3天内交回。

四、市属各类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件一律由市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要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对所保管的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的使用情况如实登记。

五、持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者,不得在节假日、双休日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

六、市外事办公室将对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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