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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青岛市
  • 【发布文号】青教督字〔2002〕9号
  • 【发布日期】2002-08-27
  • 【生效日期】2002-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02年8月27日青教督字〔2002〕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根据《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 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选聘,应兼顾教育门类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

第三条 兼职督学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选聘,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

第四条 兼职督学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兼职督学聘任范围: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或教师;

(二)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人员;

(五)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六条 市、区(市)聘任的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兼职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职权按《 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兼职督学必须在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兼职督学受督导机构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兼职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兼职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兼职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条 兼职督学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或同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青岛市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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