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闽政[2002]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1994年以来实行的分税制,初步规范了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对于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财政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财政体制作必要调整。现将《 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理财,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是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依法、扎实、均衡组织各项收入,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支出。
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建立偿债机制,落实偿债资金,化解债务风险。
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各地应根据调整后的财政体制,结合乡镇财政经济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四、各设区的市要切实履行市带县的责任,加强对所辖县(市)财政工作的领导,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加大对基层财政的倾斜和转移支付补助。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省核定的县(市)财政体制。
五、《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4〕25号)同时停止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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