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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 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10-28
  • 【生效日期】2002-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 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
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工商局:

现将《〈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其的使用和管理,认真做好粮食市场准入工作。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2]27号)及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粮[2002]5号)精神,河北省粮食局统一印制了《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制作了各级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专用章。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使用及管理

1、《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发放。《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正副本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冀粮[2002]5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核发。正副本发放比例为1:5,其中副本须加贴持证人本人照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收购许可证时,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使用。企业领取《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后,必须将正本与《营业执照》悬挂在一起,以便接受监督检查。收购许可证副本是用于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粮食收购市场检查,证明收购人员身份的凭证。凡是到农村直接从事粮食收购的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工作人员,必须由持证人随身携带收购许可证副本,以便随时接受检查。

3、粮食收购资格的年审。粮食收购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由批准部门进行资格年审。收购资格审查与年审,一律使用由省粮食局统一监制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专用章”。

二、年审时间。年审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年审结束后,负责年审的机关要将年审结果在年审结束后10日内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换发统一在今年的11、12月份进行,原持有《农村粮食收购许可证》、《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单位要在12月底以前换领新证。逾期不换者,其原证作废。

三、收购许可证的补发

因管理不善造成《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丢失的,持证单位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凭登报声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专用章”丢失的,持章单位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凭登报声明,到省粮食局办理补发手续。

四、《河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证号排序

为规范管理,省对各级收购许可证证号进行统一排序。如00一11001(其中:00为市级码,由省粮食局统一排序;11为县级码,由市粮食局统一排序,后三位数001为企业码,由发证机关排序)。填写证号时,一律按上述格式进行。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持有的5个收购许可证副本编号,在正本编号末依次加A、B、C、D、E。如00一11001A。

省与各市的编号分别为:省级00;邯郸01;邢台02;石家庄03;保定04;张家口05;承德06;廊坊07;唐山08;秦皇岛09;沧州10;衡水11。

二ОО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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