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换发《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换发《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2002年10月28日 )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粮食批发市场准入环节的管理,把好粮食批发市场准入关,解决原《粮食批发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内容单一,不便于统一管理的问题,省局统一印制了《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
1、《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的发放。《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正副本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冀政函[1998]37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对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的单位核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批发许可证时,要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备案。
2、《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的使用。企业领取《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以后,必须将正本与《营业执照》悬挂在一起,以便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3、粮食批发业务经营资格的年审。粮食批发业务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取得粮食批发经营资格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由批准部门进行资格年审。隶属于省直部门管理的粮食批发业务经营者以及《营业执照》由省工商局核发的粮食批发业务经营单位,由省粮食局负责资格审查并进行年审;隶属于市直部门管理以及《营业执照》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由市级粮食局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年审;其它粮食批发业务经营者,由县级粮食局负责资格审查并进行年审。资格审查与年审,使用由省粮食局统一监制的“粮油批发业务经营资格审查专用章”。
二、批发许可证年审时间
批发许可证的年审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年审结束后,负责年审的机关要将年审结果在年审结束后10日内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发许可证的换发统一在今年的11、12月份进行,原持有《粮食批发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单位要在12月底以前换领新证。逾期不换者,其原证作废。
三、批发许可证的补发
因管理不善造成《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丢失的,持证单位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凭登报声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四、批发许可证的编号
《河北省粮食批发许可证》的编号仍沿用原《粮食批发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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